从业人员的知情权不容侵犯!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2026-03-26 09:58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3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商贸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参照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商贸公司罚款5000元。

专家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款规定不仅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还要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通报的作用在于让一线员工知悉隐患情况及整改措施,从而在日常工作中主动规避风险,形成“人人都是安全哨兵”的文化氛围,实现全员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通报”既可通过正式会议、公告栏等传统方式,也可利用微信群、内部系统等数字化手段,但必须确保信息可追溯、全员覆盖。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公司未采用任何有效形式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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