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刘小飞 叶阳
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是新中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标志性立法,对于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增进民生福祉,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确保法典在生态环境司法实践中得到全面正确贯彻实施,对于实现法典立法目的,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法典为美丽中国建设司法保障提供理念引领
法典通篇贯穿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所蕴含的立场观点方法,锚定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战略目标,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完善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体制机制,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确立了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提供了科学理念引领。
坚持增进民生福祉,加强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保护。法典第1条明确将“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纳入立法目的,第4条规定生态环境保护“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第6条将“公众参与”确定为立法原则,并在总则编专章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将保障公众健康和公众参与要求贯穿于风险评估、规划制订、环境影响评价等具体制度,加强对群众身边的噪声、油烟、光污染等防治,更加充分保障公众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为司法加强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保障提供了权利基础依据。
坚持系统治理、绿色发展,加强生态、环境、资源能源一体保护。法典第2条规定了“生态环境”的概念,在环境保护法第2条基础上增加了“生态”内容,明确生态环境包括自然空间、自然因素及其“相互联系与作用的总体”,并增加规定山岭、冰川、高原、荒漠、自然保护地等重要生态系统。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分别独立成编进行规定,突出了对于环境、生态和绿色发展的一体保护和系统治理,为司法更好贯彻系统治理理念、一体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提供了制度依据。特别是将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聚焦与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绿色低碳发展重要环节、重要领域,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发展相关法律制度;关注气候变化应对、碳达峰碳中和等新兴领域的立法需求,做出原则性、引领性的规定,为人民法院审理涉碳、绿色金融、新能源等新领域、新类型案件提供了价值引领。
坚持预防为主、生态优先,加强生态环境的预防性保护和修复。法典第6条规定了预防为主、生态优先原则,强调了生态环境保护“防患于未然”的预防理念。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在法律责任和附则编第1079条确立了生态环境禁止令制度,加强生态环境损害事前预防司法措施。第1081条第1款第3项将法典三审稿中的“生态环境受到损害”修改为“生态环境损害情况”,为司法实践继续探索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留有空间。重视生态环境修复,在生态保护编专章规定生态修复,明确生态修复的主体、实施、资金保障、效果评估,为深化预防性、修复性司法实践探索提供规则指引。
坚持全球视野,以中国经验回应全人类共同关切。法典推动引领全球环境治理。总则编第14条对于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的国际合作做出总体规定,绿色低碳发展编应对气候变化章专设“国际合作”一节,规定积极参与和引领全球气候治理,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对深化司法领域国际交流合作,凝聚国际环境司法共识,打造“环境+法律+国际视野”的专业化审判队伍,提升生态环境司法国际影响力和规则引领力,发挥积极的指引和促进作用。
法典为美丽中国建设司法实践提供规范依据
法典充分关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实践,在生态环境权益保护、生态环境概念范围、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衔接、禁止令制度等多个条文吸收采纳了司法实践成功经验和裁判规则,为加强生态环境专业化司法保障提供科学规范依据。
强化司法保障,完善专业化生态环境司法体系。法典第31条规定,“国家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建设。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强化检察监督。”这充分肯定十余年来的生态环境司法改革创新成果,为深化包括审判机构、审判机制、审判规则、审判理论、审判队伍在内的审判专业化改革,推进生态环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强化公益保护,完善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制度体系。法典高度重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第32条规定,“国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法律责任和附则编集中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公益诉讼制度相关规则,理顺各类诉讼关系,优化举证责任分配,为司法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明确规则指引。
强化协同治理,完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法典第33条规定:“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进一步夯实了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内外部协同机制的制度基础,为加强生态环境跨行政区域保护、完善行政监管和司法审判协调衔接和移送机制、最大化汇聚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合力提供明确规范依据。
强化责任追究,完善生态环境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协调规则。法典充分考虑同一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可能同时引发刑事、民事、行政追责程序的特点,在法律责任和附则编采用了在同一章节、条文中规定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的体例,并在第1058条明确三种责任的承担顺位和折抵规则,为司法实践妥善协调三种法律责任提供规范指引。特别是法典充分关注司法实践中同时存在的“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和“小过重罚、多重追责”的问题,第1052条规定:“法律责任的确定,应当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违反绿色低碳义务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当”,统一规定了追究生态环境法律责任需遵守的过罚相当原则或比例原则,指引司法机关在审理因同一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引发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时,统筹考虑三种责任的协调衔接,避免产生法律适用冲突和责任追究失衡。
全面准确实施法典,提升美丽中国建设司法保障水平
聚焦法典司法适用,确保裁判尺度明确性稳定性一致性。法典将于今年8月15日正式施行,亟待研究明确法典适用的时间效力,按照有利溯及原则处理好法典施行前后裁判尺度稳定性问题。加快开展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指导性案例的清理工作,研究梳理、废止修改与法典规定冲突的相关规定和案例,确保法典施行后的裁判尺度统一。深入研究生态环境纠纷诉讼时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新制度,结合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及时制订配套司法解释,统一和细化新制度的司法适用标准,让法典在司法适用中焕发蓬勃生命力。
聚焦“十五五”美丽中国建设重点领域,强化法典贯彻实施和司法保障。围绕“十五五”规划纲要“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美丽中国”部署,聚焦积极稳妥推进和实现碳达峰、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等重点领域,以碳达峰碳中和为牵引,加强气候变化应对、新污染物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绿色低碳转型等新领域法典规则适用研究和司法保障,服务“十五五”时期“美丽中国建设取得新的重大进展”的目标如期实现。
聚焦生态环境权益司法保护,回应人民群众期待。贯彻法典“保护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立法目的,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新期待新要求,针对噪声污染、光污染、油烟、恶臭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强化法典规则适用研究,依法审理好各类涉民生案件,加强对于违法行为的惩治追责,充分保障公众在生态环境司法领域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聚焦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推进生态环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落实法典“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重要部署,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审判机构、审判机制、审判规则、审判理论和司法能力的专业化建设。在现有全国2400余个生态环境审判组织机构基础上,按照法典规定进一步明确机构职能和审理案件范围,推进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归口审理机制,完善法律适用规则体系,完善环境修复、专业事实查明等配套机制,持续深化环境司法国际交流合作和规则引领,以加强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为主线,持续提升司法服务保障美丽中国建设能力水平,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保驾护航。
刘小飞: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二级高级法官
叶阳: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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