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服务保障琴澳一体化,横琴法院发布10起典型案例

作者 蒋欣陈 2026-03-25 16:11

近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发布司法服务保障琴澳一体化2025年度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涵盖涉澳平行诉讼、税收征缴、高校教育、婚姻家庭、物权保护、公司董事义务、合同诈骗等多个领域,集中展现了横琴法院锚定“澳门+横琴”战略定位,在服务保障合作区发展大局、推动琴澳司法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方面的生动实践和最新成果。

本次发布的案例具有鲜明的“跨境性”和“创新性”特点,多个案例涉及琴澳两地法律制度的衔接与适用。其中,在澳门居民王某甲诉银某(澳门)公司、吴某生命权纠纷案中,在平行诉讼的情况下适用“先受理原则”,对澳门法院已受理的同一纠纷不再重复受理,有效破解管辖权冲突问题。在内地居民陈某浩诉澳门居民李某敏婚姻家庭纠纷案中,明确了涉澳夫妻财产关系准据法确定及分别财产制下澳门法律适用的裁判思路,为准确适用域外法处理大湾区涉澳婚姻财产纠纷提供了范例。在内地居民张某美诉澳门居民赵某桥、内地居民唐某媚物权保护纠纷案中,在涉及澳门博彩信贷合同及担保效力认定问题上,清晰展现了复合法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为跨境经济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在机制对接方面,本次发布的案例还涉及通过调解高效化解跨境物流纠纷、探索调解新思路助力盘活企业等实践,充分体现了横琴法院在构建多元化跨境纠纷解决机制上的积极探索。案例同时涉及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司法审查标准、打击合作区房屋租赁领域的诈骗行为等内容,有效回应了琴澳一体化进程中居民和企业的新期待,充分彰显了法院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合作区和谐稳定的坚定决心。

近年来,横琴法院紧紧围绕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主线,深入推进涉澳审判机制改革,持续优化跨境司法服务,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2025年,横琴法院审结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1998件,其中涉澳案件1158件,占比57.96%。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不仅是横琴法院司法智慧和经验的结晶,更是推动琴澳规则“软联通”不断深化的鲜活例证。

司法服务保障琴澳一体化2025年度典型案例。 受访者 供图

司法服务保障琴澳一体化2025年度典型案例。 受访者 供图

案例1:澳门居民王某甲诉银某(澳门)公司、吴某生命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澳门居民王某乙于2021年8月7日在珠海市香洲区住所内死亡,死亡时其受聘于银某(澳门)公司,担任工程师。王某甲主张其儿子王某乙因银某(澳门)公司、吴某安排的工作过度劳累导致猝死,向横琴法院起诉请求银某(澳门)公司、吴某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200万余元。银某(澳门)公司、吴某则主张王某乙的死亡与其安排的工作并无因果关系,且王某甲已在澳门法院起诉要求银某(澳门)公司赔偿,内地法院不应再受理。

二、裁判结果

横琴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侵权行为地位于内地,故适用内地法律作为准据法。关于王某甲对银某(澳门)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根据《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澳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的指引(一)》第一条规定,对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法院和港澳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案件,当事人向澳门法院提起诉讼且被受理之后,又向内地法院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的,内地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王某甲已就工作意外所导致的赔偿责任向澳门初级法院劳动法庭起诉银某(澳门)公司,澳门法院已判决驳回王某甲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故对王某甲对银某(澳门)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应再受理,裁定驳回起诉。王某甲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裁定。

关于王某甲对吴某提出的诉讼请求,根据《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澳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的指引(一)》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澳门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内地法院在审理同一事实中可予确认,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澳门法院作出的判决与本案系审理同一事实,当事人也未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因此予以确认该判决所认定的基本事实。吴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银某(澳门)公司承担责任,而银某(澳门)公司已自愿向王某甲支付赔偿款人民币73626元及45.5万澳门元,且王某甲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故判决驳回王某甲对吴某提出的诉讼请求。王某甲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涉澳平行诉讼的处理,以及内地法院对澳门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的采信。在平行诉讼方面,协调内地与澳门管辖权积极冲突,实行先受理原则;在基本事实认定方面,赋予澳门法院生效判决与内地生效判决同等证明力,采信未经法定程序认可的澳门法院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事实。本案充分彰显内地法院对澳门司法的尊重与礼让,增强两地司法互信。同时,这一做法减少两地平行诉讼,节约司法资源和当事人诉讼成本,有效提升澳门居民在内地进行民商事活动的可预见性与确定性,有利于增强澳门居民在合作区生活、工作、投资的信心与安全感。

案例2:内地居民柳某诉澳门某大学、澳门某大学基金会教育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内地居民柳某报考澳门某大学获得录取后,于2022年7月15日向该校缴纳了首期学费及其他费用。后柳某决定不就读澳门某大学,并向该校询问退还学费事宜。澳门某大学回复称根据该校相关规定,所交费用概不退还或转让。柳某诉至横琴法院,要求澳门某大学退还学费及支付相应利息,并认为该校官网显示电子录取通知发放之后,直到已缴纳全部费用和高考成绩获得核实才会发放书面录取通知及文件,故柳某与澳门某大学之间的合同生效,附有前述两项条件。澳门某大学基金会辩称,柳某放弃入学系单方违约,且其于澳门某大学关闭内地报名通道后才告知该校,给该校造成招生损失;并认为澳门某大学向柳某发出的录取通知书视为要约,柳某确认录取视为承诺,此时双方的合同已依法成立。

二、裁判结果

横琴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当事人均同意合同适用内地法律。澳门高校招生实行申请制,柳某向澳门某大学提出入学申请,为订立合同的要约邀请;澳门某大学发出录取通知,为签订合同的要约;柳某确认入读该校为承诺。柳某确认入读时,柳某与澳门某大学的教育培训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而缴纳费用系合同义务而非合同成立生效要件,大学事后发放的书面录取通知书为书面确认,也非合同成立生效要件。

澳门某大学于2022年9月16日以“逾期未办理注册、报到手续”为由通知柳某于当日被取消入学资格,应视为双方的合同于2022年9月16日解除。澳门某大学对于“所缴纳费用恕无法退还或转让”的条款已履行了合理提示及说明的义务。柳某放弃入读后,其所占用的学额无法补录,由此可能导致该学额大学四年所产生学费的可得利益损失。

综合港澳地区大学提前支付一定金额的学费以保留学位的招生惯例,法院确认上述约定不属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双方约定仅一个学期的违约金亦属合理,该违约金柳某应予支付。故柳某主张退还学费并支付利息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驳回柳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高校招生实行申请制。本案准确界定澳门高校招生各环节的法律意义,充分尊重澳门高校的招生惯例,有利于大湾区尤其是琴澳教育资源的有效利用,避免招生程序空转和资源浪费。同时,维护了内地学生与澳门高校之间合法成立的教育合同的效力,捍卫了契约精神,夯实琴澳一体化发展的法治基础。

案例3:内地居民张某美诉澳门居民赵某桥等物权保护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内地居民张某美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博彩期间,经内地居民唐某媚介绍,向澳门居民赵某桥借博彩筹码共计港币25万元,张某美签署《承诺书》载明向赵某桥借款人民币13.8万元,并载明“以XXX(车牌号)抵押”。张某美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但其主张该抵押条款系赵某桥事后单方添加。后赵某桥派人将停放在珠海市某停车场的案涉车辆开走。张某美向横琴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返还案涉车辆。

二、裁判结果

横琴法院一审认为,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未协议选择合同准据法时,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本案当事人未就博彩借贷协议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双方的借贷行为均发生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与本案借贷关系具有最密切联系,故应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作为审理本案借贷关系的准据法。

参照《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七条,当事人未协议选择动产物权准据法时,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鉴于质押担保事实发生时案涉车辆所在地在内地,故应适用内地法律作为审理质押担保关系的准据法。关于博彩信贷合同效力,根据澳门《娱乐场幸运博彩信贷法律制度》规定,可产生法定债务的博彩信贷须由具备资格的信贷实体作出。赵某桥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从事博彩信贷业务的资格,实施的博彩信贷行为违反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订立的《承诺书》无效。本案车辆的质押担保从属于借贷合同,根据内地民法典规定,质押担保也必然无效,因该质押担保所占有保管的财产应当返还,故赵某桥应将案涉车辆返还给张某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案涉纠纷涉及澳门博彩信贷合同及担保效力认定,以及合同无效时的财产返还规则。本案清晰展现了复合法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在准确确定准据法的基础上,严格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认定无从事博彩信贷业务资格的主体所实施的博彩借贷行为无效,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内地法律明确案涉质押担保无效。判决明确了在澳门法域内从事博彩信贷必须遵守当地特许经营规则,有助于引导市场主体增强合规意识,尊重两地法律,为构建规则衔接、风险可控的合作区营商环境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实践样本。

案例4:内地居民陈某浩诉澳门居民李某敏婚姻家庭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内地居民陈某浩与被告澳门居民李某敏在澳门登记结婚,《婚姻登记之叙述证明》载明双方有婚前协议,约定夫妻财产制度为分别财产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浩向李某敏转款,委托李某敏用其名下的澳门银行账户购买港股。后双方因感情破裂分居,李某敏与婚生子在澳门居住,陈某浩在内地居住。分居后,陈某浩要求李某敏卖出账户内的股票并返还所得港币52800元,被李某敏拒绝,理由是案涉账户已因双方在澳门的其他诉讼被冻结,且陈某浩尚欠其借款未归还,分居后亦未支付子女抚养费,只能扣除该等欠款后归还剩余部分。陈某浩遂将李某敏诉至横琴法院,请求其返还售出港股后全部所得资金港币52800元。

二、裁判结果

横琴法院认为,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案系涉澳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区籍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区籍法律。双方未协议选择法律,亦无共同经常居所地、共同区籍法律,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条规定,应适用与该涉澳夫妻财产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鉴于当事人婚姻缔结地、被告经常居所地、股票交易账户所在地均为澳门,法院认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与案涉夫妻财产关系有最密切联系,故应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作为处理本案争议的准据法。

根据《澳门民法典》第一千六百零一条规定,分别财产制下,夫妻各自保留对其现在及将来一切财产的拥有权及收益权。陈某浩与李某敏约定了分别财产制,双方均认可案涉款项系陈某浩以其自有资金借用李某敏的账户进行股票交易,故李某敏应将案涉股票交易所得款项返还给陈某浩。李某敏所抗辩的借款及抚养费抵扣问题,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澳夫妻财产关系准据法确定及分别财产制下澳门法律适用的裁判思路。首先,准确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将婚姻缔结地、财产交易发生地等作为重要的连接点,确定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为当事人提供稳定的行为预期。其次,依据《澳门民法典》关于分别财产制的规定,明确分别财产制下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权益归属,尊重涉澳婚姻当事人关于财产制度的选择。本案的妥善处理,为准确适用域外法处理大湾区涉澳婚姻财产纠纷提供了范例,为营造稳定、可预期的跨境人居生活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5:内地居民杨某诉澳门居民李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内地居民杨某与某科技股份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根据生效判决,某科技股份公司应向杨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第三人沙某、陈某与金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应向杨某支付的借款本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合计达到1800万元,该案因未能执行到位而终结本次执行。后杨某向横琴法院起诉,认为澳门居民李某、内地居民余某作为某科技股份公司的董事未尽勤勉义务,催促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导致该公司注册资本未充实,李某、余某理应在沙某应缴出资人民币1500万余元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裁判结果

横琴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余某是否已履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勤勉义务,若未履行,是否应在沙某未缴出资范围内对某科技股份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董事勤勉义务的认定需结合董事的职权范围、行为时的客观条件,是否尽到审慎义务、合理努力等因素综合判断,不能仅以行为结果倒推责任承担。

本案中,在股东沙某出资期限届满后,李某、余某作为董事已向沙某催缴,亦曾提请董事会提起诉讼追缴,该行为已表明其采取了积极的履职措施。杨某主张李某、余某未尽到勤勉义务而要求李某、余某承担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杨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准确厘清了董事勤勉义务的司法审查标准。法院审查重点在于董事是否在职权范围内作出了合理、审慎的努力,而非苛求其必须达成特定结果。这为董事履职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引,避免了责任认定的泛化,有助于稳定公司治理预期。随着澳门居民日益深入参与合作区企业投资与治理,明确并统一董、监、高等人员的责任标准,对澳门籍董事适用与内地董事同等的勤勉义务审查标准,增强了澳门投资者参与合作区经济活动的信心,有助于引导跨境企业完善治理结构,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6:澳门某贸易公司与珠海某供应链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澳门某贸易公司委托珠海某供应链公司通过跨境电商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茅台酒到澳门。珠海某供应链公司向海关申报后,海关要求检验该批茅台酒真假,并扣押了该批货物。案涉茅台酒经鉴定为真,海关已将茅台酒从海关监管仓退回至珠海某供应链公司仓库。2024年11月,澳门某贸易公司要求珠海某供应链公司将该批茅台酒继续出口至澳门,珠海某供应链公司以海关未结案、手续不全为由拒绝将案涉茅台酒转至澳门某贸易公司指定的仓库,双方产生纠纷。澳门某贸易公司以珠海某供应链公司未能协助办理转仓,推定案涉茅台酒已灭失为由,向横琴法院起诉要求珠海某供应链公司赔偿该批茅台酒的全部价款;珠海某供应链公司则反诉请求澳门某贸易公司向其支付报关费、仓储费等费用。

二、调处结果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横琴法院查明案涉茅台酒经鉴定为真,且并未灭失,合同具备继续履行的基础。法院遂安排具有跨境贸易专业知识的特邀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了解到,案涉茅台酒虽检验为真,但珠海某供应链公司仍担心继续提供清关申报服务会产生被海关处罚的风险,才拒绝配合澳门某贸易公司继续出口或转仓。随后,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共同前往海关等部门了解情况,咨询相关政策法律规定。在得到主管部门明确答复办理转仓并不存在任何法律风险的情况下,双方达成和解,珠海某供应链公司同意配合转仓,澳门某贸易公司同意支付相应费用。随后,双方在调解员见证下,同时履行完毕,均撤回起诉,至此案结事了。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跨境贸易与保税仓储领域的服务合同纠纷。横琴法院积极推进调审一体化,在审判过程中同步推进调解。调解员陪同双方当事人一并前往海关等部门了解情况,打消当事人顾虑,有效推动了跨境贸易效率,为保税仓储、跨境物流纠纷提供了可复制的矛盾化解路径。通过本案,能够进一步提振澳门企业在内地开展跨境贸易的信心,有助于推动琴澳一体化迈向更高水平。

案例7:澳门居民奚某诉深圳某光电科技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澳门居民奚某与深圳某光电科技公司签订《增资协议》,约定奚某向深圳某光电科技公司投资2000万元,其中226,994元用于增加注册资本,剩余的19,773,007元计入资本公积,并明确奚某作为投资方享有各种权利。《增资协议》中特别规定,在深圳某光电科技公司严重违反陈述保证事项、出现欺诈等重大诚信问题或业绩目标未能达成时,奚某有权要求深圳某光电科技公司回购其股权。后因深圳某光电科技公司未达到《增资协议》约定的营业收入目标,且奚某认为其违反了多项《增资协议》义务及知识产权保证条款,向横琴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深圳某光电科技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资金占用利息、违约金等。

二、调处结果

横琴法院根据奚某申请,依法冻结了深圳某光电科技公司名下多个银行账户,金额2000万余元。后深圳某光电科技公司20名员工两次前往法院集体信访,称临近春节却因公司账户被封无法发工资、缴纳社保,请求解封公司账户。奚某与信访人对立情绪较为严重。案件处理过程中,法院多次主持听证,充分听取信访诉求,安抚各方情绪。经核实,因案涉公司账户不断进账,实际冻结金额略超过诉讼标的额,法院对超出部分先行解除冻结;另经多次释法说理,奚某撤回了部分诉讼请求,法院再次解封相应金额,用于春节期间发放员工工资。

在法院引导下,引入第三方并达成调解协议,由第三方重庆某合伙企业收购案涉争议股权,开立共同监管账户,保障案涉股权转让款项的顺利支付,同时充分尊重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调解协议还充分考虑工商变更手续、违约责任等细节,确保易于操作且能够一次性解决纠纷。调解协议达成后,重庆某合伙企业依约支付款项,法院依法对案涉账户的保全措施全部解除。

三、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及时依法解除保全与创新调解方案,顺利达成促成交易、盘活企业、定分止争的良好社会效果。

一是在保全措施中体现“力度”与“温度”。一方面,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选择对各被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便于其缴纳社保、发放工资,维持企业运转,展现司法权在维护程序正义与保障实质公平、社会稳定之间的平衡;另一方面,法院采取先冻后解的方式,在财产保全执行过程中进一步核实无其他轮候冻结情况后方予以解冻,体现对澳门投资者权益的平等保护。

二是在调解协议中体现“创新”与“务实”。引入第三方收购,通过市场化的股权转让解决纠纷,跳出传统“非赢即输”的诉讼思维,根本解决纠纷;设立共管账户,降低履约风险;协调优先购买权,扫清股权转让的操作障碍,体现一站式、全流程解决纠纷的服务意识。本案的圆满解决再次证明,即使在“一国两制三法域”的复杂背景下,也存在高效、公平的纠纷解决路径。

案例8: 澳门居民叶某某与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叶某某原为夫妻关系,均为澳门居民。依据生效法律文书,需对双方共有的位于内地的两套房屋进行分割。在执行过程中,叶某某对其中一套房屋存在的夹层部分提出了执行异议,认为该部分的归属存在争议,导致房产过户手续陷入停滞。横琴法院深入研判后认为,双方当事人曾为夫妻,具备一定的感情基础和沟通可能,且案件涉及澳门居民在内地的重大财产权益,简单的强制执行可能激化矛盾,处理不当可能影响其对内地司法程序的信任。法院确立了“调解优先、柔性化解”的工作思路,将该案委托给具备丰富涉澳调解经验的特邀调解员调解。调解员充分发挥其熟悉两地法律、了解澳门居民心理特点和沟通习惯的优势,与法院执行员密切配合,从情理、法理、事理多角度入手,耐心细致地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寻找双方利益的平衡点。

二、执行结果

经过法院执行员与调解员的多次联动调解,形成了一个既能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又能兼顾被执行人现实困境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叶某某以其名下其他房产的折价款,分期补偿给刘某某,在偿还完案款之前,案涉标的处于查封状态,刘某某则同意不再要求执行夹层房产的过户。该方案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并当场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和解后,双方当事人均对法院和调解组织的工作表示肯定和赞扬。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充分发挥专业调解员参与跨境纠纷化解的独特优势促成和解,展现了横琴法院在“切实解决执行难”过程中,兼顾公正与效率、力度与温度的司法智慧,更加生动体现了“枫桥经验”的灵活运用,有效打通司法服务澳门居民的“最后一公里”。本案的成功执结,是横琴法院服务保障琴澳一体化发展的缩影。

案例9:黄某贵诉横琴税务局、广东省税务局征缴税款案

一、基本案情

黄某贵原系注册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100万元,占出资比例4.63%。该合伙企业2021年度因股票减持取得重大收益,形成利润2700余万元。根据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原则及财税相关规定,黄某贵作为合伙人需就其应分得的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022年6月,黄某贵将其合伙份额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杨某文并退伙。2024年2月,该合伙企业就2021年度利润为黄某贵办理个人所得税更正申报,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125万余元,应纳税额37万余元。因黄某贵逾期未缴纳,横琴税务局于2024年8月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上述税款及滞纳金。黄某贵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广东省税务局复议维持该征税行为。黄某贵诉至横琴法院,主张其未实际分得利润且已退伙,不应承担纳税义务,请求撤销被诉通知书及复议决定,并退还已缴税款。

二、裁判结果

横琴法院一审认定,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纳税主体如何认定,被诉征税行为及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法院认为,黄某贵作为某合伙企业2021年度的个人合伙人,其纳税义务基于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法律规定产生,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与其是否实际取得利润分配无关。横琴税务局在纳税人黄某贵逾期未缴纳时依法作出被诉《税务事项通知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广东省税务局依法履行了立案、调查、通知、听取意见等程序,已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一并进行审查,应当认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判决驳回黄某贵的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合作区合伙企业税收征缴的典型行政案例,明确了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基于“先分后税”原则,对其作为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已分配利润及当年留存利润)依法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该纳税义务不因合伙人退伙或未实际取得利润分配而免除。本案对厘清合伙人的纳税义务、规范合伙企业经营行为具有重要示范意义,为合作区的市场主体及其投资者提供了明确、稳定的税法适用指引,有利于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权益。

案例10:韩某某合同诈骗罪案

一、基本案情

自2021年中旬起,被告人韩某某通过假冒房东、虚构在合作区内有房源的方式,吸引在澳门各高校就读的大学生与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而后将从其他业主处承租的房屋分租给大学生。其间,韩某某以移民国外不方便收租、预交一年租金可以减免物业费或一个月租金为由,在2022至2024年共收取大学生租金及押金364万余元。韩某某将上述钱款部分用于支付业主租金,部分用于个人做生意及偿还债务。最终,因韩某某无法继续向业主支付租金,导致澳门高校大学生被业主清退后无房可住。至案发,韩某某未退还120名大学生租金及押金达222万余元。韩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裁判结果

横琴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钱财共计222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韩某某向受害大学生退赔经济损失。韩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合作区内房屋租赁市场活跃,有许多在澳门高校就读的大学生在合作区内租房。本案的办理,严厉打击合作区内房屋租赁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在琴澳跨境求学的大学生群体的合法权益,有力守护合作区社会安全稳定,服务琴澳一体化发展大局。

南方+记者 蒋欣陈


编辑 文秋仪
校对 蒙骏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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