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培训课,员工代收款离职后公司不认?法院判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6-03-26 20:19

一消费者向某培训机构销售人员扫码付款,为小孩购买了情商课程,且收到了销售人员出具的加盖公司公章的收据和报名确认书。可等到要上课时,培训机构却以“员工已离职,未收到相关费用”为由拒绝履行服务。

消费者的钱是否就此“打了水漂”?课程费用应由谁来退还?培训机构、员工、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如何认定?近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原告向被告员工蒋某扫码支付了19800元为其幼儿报名被告开设的财商课程,课程期间为2016年8月5日至8月7日。课程结束当天,原告对课程较为满意,遂又当场在蒋某的推销之下立即又报名了案涉情商课程。蒋某宣称该课程可保留至小孩成年,费用为72000元。

同样是由蒋某提供收款二维码,原告以扫码方式支付,蒋某向原告出具了加盖被告公司公章的收据和报名确认书,因与此前报名时交易方式一样,原告未持疑问。后因原告幼儿还小,没有去上情商课,计划等成年之后再上。

原告幼儿今已成年,再联系该机构准备去报读该课程,该机构回复员工蒋某早已经离职,并未收到报名费用,无法提供课程服务,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机构退款。

被告辩称,公司惯例是学员家长缴费后,公司会正式出具以公司抬头的缴费单或合同,而非收据;2016年公司的课程学费金额已达120000余元,而原告仅缴纳72000元,是以低价的方式进行报名,不排除系原告存在贪小便宜与蒋某个人达成私下交易。蒋某曾任公司销售总监,被告已于2016年7月解除了与蒋某的劳动合同,8月开始未再为蒋某缴纳社保,蒋某无权代表公司。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天内向原告退还培训费72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缔结了教育培训合同关系。

本案中,原告报名前次培训课时的销售即为蒋某,培训费也系由蒋某收取,说明被告在当时并未严格限于公司公户收取款项;其次,原告系在完成了上一个培训课程的现场立即报名案涉情商课程,且当时蒋某为原告出具了印有被告公章的收据和报名确认书,被告确认蒋某离职前的职位为销售总监,确有机会接触到公章;最后,即使蒋某在当时确实已不再代表被告,在蒋某作为公司销售总监如此高职位的前提下,被告并未就解除事宜进行公示,反而允许其出现在公司培训课程的现场。

基于以上理由,原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蒋某仍然代表被告,蒋某构成对被告的职务代理,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被告应按约履行。

法官提醒,教培企业应加强对业务环节的监管,须规范授权管理与资金收取流程,杜绝员工利用漏洞损害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应提高警惕,尽量通过对公账户付款,保留书面合同或转账记录,必要时可要求企业出具官方授权文件或直接核实代理人身份。企业在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依法向涉事员工追偿,若涉嫌刑事犯罪应及时报案。

【来源:广州黄埔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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