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控制专项检查!广东出台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19条”

作者 宾红霞 2025-07-03 16:25

7月3日,广东省政府网站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从五方面十九条具体举措对涉企行政检查进行严格规范,提出落实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管理制度、规范行政检查频次、严格控制专项检查、实施分级分类检查等具体举措。

严禁以观摩、督导等名义

变相实施行政检查

《意见》提出,要严格落实行政检查制度。首先要落实规范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确认制度。具有行政检查权的行政执法主体要及时确认并向社会公告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主体资格。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的管理。严禁以观摩、督导、考察、调研等名义变相实施行政检查。

要落实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要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完成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等事项认领并对外公布。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依法组织开展行政检查事项的清理工作,及时动态调整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中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对缺乏法定依据的坚决予以清理,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对没有实际成效的要按照相关程序予以取消。

《意见》还提出,省、地级以上市行政执法主体要参照国家部委公布的本领域行政检查标准,及时梳理公布本省、本市地方立法设定行政检查事项的行政检查标准。不同领域涉企行政检查标准相互冲突的,有关行政执法主体要提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执法主体进行协调。

此外,强化“综合查一次”制度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综合监管制度的协同落实,推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日常行政检查原则上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列入广东省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的监管事项,牵头部门要组织开展“综合查一次”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原则上各行政执法主体不再单独组织日常检查。

在行政检查频次方面,《意见》提出,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要按规定公布本单位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上级行政执法主体对本领域年度检查频次有统一规定的,按照上级行政执法主体规定执行。

行政检查程序也有所规范。《意见》提出,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检查。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检查前应当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行政执法人员要在24小时内报告并补办手续。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要进行全过程无间断音像记录。

在严格控制专项检查方面,《意见》提出,部署专项检查必须合法必要,严格控制事项范围、参加人数、检查内容和检查时限等,坚决杜绝重复、拆分、分头、轮番、长时间开展专项检查。开展专项检查要拟订专项检查计划,内容包含检查依据、主体、对象、时间、地域、事项、方式等。

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方式

在监管方面,《意见》提出,大力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具体包括实施分级分类检查、坚持教管结合、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等具体举措。

在分级分类检查方面,推行精准检查,省、地级以上市有关行政执法主体要建立本领域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分级分类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各级行政执法主体、不同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特点和违法风险程度、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企业的规模和守法依规情况等。进一步加强信用监管,完善信用修复制度,在行政许可、证明事项、信用修复等领域推行信用承诺制。对诚信守法的监管对象,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灵活采取自查自纠等承诺式检查方式。

《意见》还提出,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要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全面落实行政处罚法“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实施罚款处罚时,要统筹考虑相关法律规范与行政处罚法的适用关系,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等规定的从轻、减轻、不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要适用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广东还将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实施行政检查依法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要采取对企业权益造成限制或者损害最小的方式,避免因措施不当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除依法需责令关闭的企业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行政执法主体拟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可能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或可能造成企业停产、停业、关闭等重大影响的,可以进行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

加大数字技术赋能力度,广东将全面推行非现场执法。严格规范非现场执法行为,积极推进“无事不扰”的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信用监管方式。通过非现场执法方式可实现监管要求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执法,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加快推行“亮码入企”,广东还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证电子亮证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对企业开展行政检查时,要出示电子行政执法证作为身份凭证实施行政检查活动,接受监督机构实时跟踪监测行政执法人员定位信息、行踪轨迹、涉企检查行为等情况,做到亮证即亮码、亮码即定位、定位即监督。

《意见》还提出,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积极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粤商通”等接受涉企行政检查投诉举报,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及时进行纠正。

南方+记者 宾红霞

编辑 冯颖妍 周煦钊
校对 裴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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