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

作者 宾红霞 2025-07-03 17:41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

粤府办〔2025〕1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落实行政检查制度

(一)落实规范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确认制度。具有行政检查权的行政执法主体要及时确认并向社会公告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主体资格。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的管理。严禁以观摩、督导、考察、调研等名义变相实施行政检查。

(二)落实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要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完成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等事项认领并对外公布。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依法组织开展行政检查事项的清理工作,及时动态调整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中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对缺乏法定依据的坚决予以清理,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对没有实际成效的要按照相关程序予以取消。

(三)落实行政检查标准制度。省、地级以上市行政执法主体要参照国家部委公布的本领域行政检查标准,及时梳理公布本省、本市地方立法设定行政检查事项的行政检查标准。不同领域涉企行政检查标准相互冲突的,有关行政执法主体要提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执法主体进行协调。鼓励跨部门跨区域联合发布统一行政检查标准。

(四)落实行政检查协同制度。强化“综合查一次”制度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综合监管制度的协同落实,推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日常行政检查原则上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列入广东省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的监管事项,牵头部门要组织开展“综合查一次”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原则上各行政执法主体不再单独组织日常检查。

(五)落实行政检查事项公示制度。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要将行政检查主体名称、检查事项和依据、检查频次上限、检查标准、专项检查计划等信息作为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统一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布。省司法厅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设置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统一归集和公布全省行政检查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严格规范实施行政检查行为

(六)规范行政检查频次。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要按规定公布本单位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上级行政执法主体对本领域年度检查频次有统一规定的,按照上级行政执法主体规定执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和乡镇(街道)可以直接执行原行政执法主体设定的年度频次上限规定;相关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企业设定的年度频次上限不一致的,按照最低的年度频次上限执行。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应急处置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及时跟踪监督。

(七)规范行政检查程序。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检查。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检查前应当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行政执法人员要在24小时内报告并补办手续。水上执法的,要自抵岸起24小时内报告并补办手续。入企检查的,要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并制作行政检查登记表、现场检查记录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要进行全过程无间断音像记录。行政检查结束后,行政执法主体要及时将行政检查结果告知企业。

(八)严格控制专项检查。部署专项检查必须合法必要,严格控制事项范围、参加人数、检查内容和检查时限等,坚决杜绝重复、拆分、分头、轮番、长时间开展专项检查。开展专项检查要拟订专项检查计划,内容包含检查依据、主体、对象、时间、地域、事项、方式等。专项检查计划应当先经法制审核、拟订机关集体讨论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执法主体批准,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专项检查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要联合拟订检查计划。执行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不再重复报批和备案。

(九)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行政检查全过程各环节。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案件保密制度,不得发表有损企业形象和声誉的言论,不得泄露在调查中掌握的涉案企业商业秘密。行政执法主体要慎重发布涉及企业案件的新闻信息,对确需公布的,要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情况,依法按程序予以公布。

三、大力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方式

(十)实施分级分类检查。推行精准检查,省、地级以上市有关行政执法主体要建立本领域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分级分类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各级行政执法主体、不同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特点和违法风险程度、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企业的规模和守法依规情况等。进一步加强信用监管,完善信用修复制度,在行政许可、证明事项、信用修复等领域推行信用承诺制。对诚信守法的监管对象,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灵活采取自查自纠等承诺式检查方式。建立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达”机制,严格落实行政处罚信息修复政策。

(十一)坚持教管结合。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要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全面落实行政处罚法“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实施罚款处罚时,要统筹考虑相关法律规范与行政处罚法的适用关系,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等规定的从轻、减轻、不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要适用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相应处理。依据相关法律规范作出最轻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明显不成比例的情况下,要准确适用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校准,坚决避免“小过重罚”、“重过小罚”等处罚显失公正情况。

(十二)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实施行政检查依法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要采取对企业权益造成限制或者损害最小的方式,避免因措施不当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除依法需责令关闭的企业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行政执法主体拟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可能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或可能造成企业停产、停业、关闭等重大影响的,可以进行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

四、加大数字技术赋能力度

(十三)全面推行非现场执法。贯彻落实《广东省非现场执法管理办法》,严格规范非现场执法行为,积极推进“无事不扰”的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信用监管方式。通过非现场执法方式可实现监管要求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执法,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十四)加快推行“亮码入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证电子亮证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对企业开展行政检查时,要出示电子行政执法证作为身份凭证实施行政检查活动,接受监督机构实时跟踪监测行政执法人员定位信息、行踪轨迹、涉企检查行为等情况,做到亮证即亮码、亮码即定位、定位即监督。

(十五)深化行政检查信息化应用。加强“粤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平台在全省推广应用力度,按照数字政府建设要求,推动各类行政检查平台和系统的集约化整合,以信息化方式规范行政检查权力运作。持续深化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的运用,提升涉企行政检查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五、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十六)畅通企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积极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粤商通”等接受涉企行政检查投诉举报,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及时进行纠正。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联按照尊重地域实际、广泛覆盖企业门类和规模、突出代表性等原则,选取一定数量的企业、商会组织或村居组织作为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收集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十七)加大对乱检查的查处力度。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重点针对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检查、未按照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和标准实施检查、未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超过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实施检查,以及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乱检查的情况开展专项整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责令改正。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本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主体组织开展涉企行政检查整治工作的指导监督,发现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推进不力的,通过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文书等方式推动整改;发现逐利检查、任性检查等乱检查问题或者线索的,移送相关行政执法主体核查处理并做好跟进督办。

(十八)建立健全协调执法监督协作机制。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建立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与法治督察、政府督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面的协作联动。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的信息沟通、线索移送、结果共享等机制,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十九)建立行政执法尽职免责机制。因对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因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因当事人过错或者客观原因致使案件事实认定发生变化的;因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或者政策调整等情形,导致行政执法案件被纠错的等情形,不作为错案对行政执法主体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把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作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按照中央统筹、省负主责、市县抓落实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压紧压实责任、狠抓工作落实,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要履行主体责任,推动各项工作任务在本部门、本领域按时落地落实。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监督,跟踪工作进展,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6月19日


通联:南方+记者 宾红霞

编辑 魏伯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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