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引纠纷 倾心调解促和谐 ——龙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化解一宗交通事故纠纷案

湛江市坡头区司法局 2024-12-23 16:03

【案情介绍】:

2024年3 月18日18时30分左右,龙头镇某村村民莫某雄驾驶的无牌电动三轮车与钟某华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龙头镇某乡道发生碰撞,导致钟某华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责任书认定莫某雄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钟某华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双方因交通事故民事赔偿问题产生纠纷。

【调解经过】:

2024年10月11日上午,钟某华儿子到龙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调委会)诉说其父亲于2024年3月份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半年多以来,多次与肇事方家属沟通,但对方至今仍没有做出任何赔偿,希望调解委介入调解。

调委会高度重视,坡头区司法局龙头司法所所长王伟祥立即带领人民调解员梁建文深入了解该交通事故发生的来龙去脉,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在调委会当面协商。在调解现场,王伟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的规定,指出在该起事故中,莫某雄承担主要责任,应该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费用。双方当事人对该法律规定表示认可,也愿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但死者家属情绪激动地提出200万元的巨额赔偿请求,肇事方家属无法承受。肇事方家属表示,目前莫某雄仍被拘留,且其几个子女家庭均比较困难,按目前经济状况,最多只能承受二十万元的赔偿金额,如死者家属无法接受,只能由法院按规定给莫某雄判刑。死者家属觉得对方回应的赔偿金额与自己要求相差太远,无法接受,当场又吵闹起来。王伟祥和调解员梁建文及时劝阻,并安抚双方情绪。鉴于双方对赔偿金分歧巨大,继续在现场争执也无法解决问题,且有可能发生肢体冲突。于是,先中止调解并劝说双方回去,待双方冷静下来,调委会进一步分析案情再组织调解。至此,第一次调解没能取得实质性进展。

在接下来的两个多月,王伟祥带领调解员奔走于双方当事人之间,通过面对面释法明理,摆事实、讲道理、说案例等方式,做好双方主要家属工作,并协调村(社区)法律顾问、村干部等多方社会力量参与调解,使双方对赔付金额的分歧逐步缩小。其间,死者家属曾多次投递内容不实的举报信到肇事者儿子单位,给单位和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调委会获悉后,均第一时间劝诫死者家属要理性维权,不得恶意中伤他人,否则将会承担不利后果。

2024年12月13日下午,应双方当事人请求,王伟祥携调解员到区人民法院调解室组织双方调解。王伟祥劝说肇事方家属要理解死者家属失去亲人的悲痛,要尽最大的努力给予经济上的赔偿。同时,也建议死者家属,希望能降低赔偿数额,因为莫某雄家庭确实困难,如因赔偿数额双方没有达成一致而到法院提起诉讼,即使获得胜诉,也存在执行上的困难,不如适当降低索赔数额达成调解,顺利拿到赔偿款。

在人民法院调解室调解现场

【调解结果】:

调解员公平、公正、诚挚的态度和专业的调解水平,打动了双方当事人。双方在调解员的主持下达成了民事赔偿调解协议,由莫某雄家属向死者家属赔偿28万元(签订协议后当场支付3万元,2024年12月17日前支付15万元,2024年12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纠纷得到顺利化解。调解协议签订后,死者家属出具了刑事谅解书,死者家属也对近几个月来,多次向莫某雄儿子单位投寄各种不实举报信带来的不良影响,表示真诚道歉,并同意写一份关于澄清不当言论的声明,消除对莫某雄儿子工作和单位的不良影响。莫某雄儿子接受死者家属的道歉,双方握手言和。

双方签订人民调解协议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死亡赔偿纠纷。通过调解,不仅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并履行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化解了纠纷,避免双方因交通事故致死导致反目成仇。接受调解申请后,调解员积极开展调查、调解工作,注意稳定当事人情绪,防止纠纷进一步激化。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以高度的责任感、诚挚的态度和专业的调解水平,耐心地做当事人思想工作。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采用换位思考、以退为进、抓主要矛盾、冷静处理等多种调解方法,让双方冷静下来,重新思考如何处理纠纷,把案件的主动权交回当事人,同时采用情与法相结合的调解方法,也是纠纷得以成功妥善调解的关键。

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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