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增加许可范围的情况下
擅自增设鱼生等生食类食品制售的经营项目
是违法的!
01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6日,均安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对辖区内某餐饮店开展检查时发现,该餐饮店现场有售卖鱼生的情况,其《食品经营许可证》显示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未有生食类食品制售,该餐饮店涉嫌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均安镇人民政府进行立案调查。
02
调查和处理
经调查,自2025年2月起,当事人在未增加许可范围的情况下,擅自增设鱼生等生食类食品制售的经营项目。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供述,认定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生食类食品制售活动的货值金额为1180元,违法所得为1180元。
该餐饮店未取得生食类食品制售的范围,自2025年2月起为顾客提供鱼生等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均安镇人民政府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壹佰捌拾元整(¥1180.00)。
03
法律分析
根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应当悬挂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及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需要变更但未按时提出变更申请,而继续从事生产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04
典型意义
顺德鱼生作为顺德的传统名菜,不仅是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是岭南饮食文化的重要符号。近年来,随着网络媒体的兴盛,全国各地的游客通过网络了解到了顺德鱼生,纷纷来到顺德寻鲜。本地餐饮业都想方设法抓住机会,推出各式鱼生美食吸引各方饕客。但是,鱼生等生食类食品是高风险食品,必须配备专用的操作间,且经过现场核查合格并符合条件后才能取得生食类食品制售的经营范围。
部分商家认为自己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便可以开始从事鱼生制售,忽略了许可证所限定的范围,存在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带来了很大的食品安全风险。
一是部分餐饮店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只需要取得了热食类食品制售范围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就可以制售任何食品,未清晰认识到食品经营许可证内的经营范围的意义,盲目跟风,擅自从事高风险食品的制售,导致食品安全风险增加,容易对区域餐饮消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二是未取得生食类食品制售的餐饮店鱼生制作条件一般较为简陋,缺少符合生食类食品制售的场室。生食类食品制售必须设置专用操作间,且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在专间使用专用器具进行加工制作,用水要使用符合相关规定的水净化设备处理后的直饮水。操作时,工作人员需规范着装,加工过程中控制好环境温度及制售时间,避免微生物繁殖。一旦场所卫生不达标、人员操作不规范,便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是本案中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且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能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违法经营时间较短,在执法人员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已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均安镇人民政府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并对当事人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指导当事人落实场地要求、贮存要求、人员要求和设备要求。同时,协助当事人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保障食品安全的规范性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执法的温度以及教育意义。
本次办案经验显示,通过查处未取得“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的餐饮单位,明确释放了“传统美食不能逾越安全红线”的信号,倒逼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切实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餐饮活动,推动行业规范化发展。
注:本期漫画画面由AI生成
(来源:顺德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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