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也有时间限制吗?“过期”申请会面临怎样的后果?一起来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阳西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黄某、陈某共同偿还借款9.5万元给关某,判决于当年6月生效后,黄某、陈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024年10月,关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阳西县法院受理后裁定查封、冻结黄某、陈某名下的财产,并向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执行过程中,黄某、陈某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主张关某的强制执行申请已超出了法定的两年申请执行期间,请求立即停止所有执行措施、裁定,对该案不予执行。经法院查明,关某在判决生效后没有向债务人进行过催收。
法院审理
阳西县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民事判决于2014年生效,关某于2024年申请强制执行,已超过两年的申请执行期间,且不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黄某、陈某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的异议成立,故裁定不予执行上述生效民事判决。关某不服,申请复议,阳江中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关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法官说法
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法律规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促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及早实现,尽快稳定交易秩序,加速民事流转,促进社会发展。
正如法谚所言,“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若债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胜诉的债权人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执行;或向债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请求并留存证据,以阻却执行时效期间完成。若债权人未在法定的二年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执行,又不实施导致时效中断的法律行为,债务人一旦提出执行时效抗辩,法院会对超过执行时效期间的执行申请裁定不予执行,债权人的债权将失去法律保护。
撰文:巫雅柠 柳华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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