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利帮忙转移诈骗账款!新丰法院: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作者 潘俊宇 2025-05-06 10:40

帮点小忙就能“躺着赚钱”?有人以为自己碰上了“美差”,殊不知将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近日,韶关新丰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被告人汤某玩网络游戏认识的一名网友,以网上购买黄金为由,找汤某借淘宝、支付宝账号。汤某明知对方可能用于诈骗犯罪,仍提供淘宝、支付宝账号、密码以及手机收到的登录验证码给对方。对方将骗取来的被害人银行卡账号绑定到汤某的支付宝,通过汤某的支付宝、淘宝,使用被害人银行卡内的资金在淘宝APP上购买黄金18笔,共支出629376元。此外,该网友对汤某说,会有快递员联系汤某签收快递,让汤某跟快递员说会有朋友帮忙签收。汤某在接到快递员电话后,按其网友所说叫快递员给他人签收。汤某出借淘宝、支付宝账号获利2500元,收购他人支付宝账号给网友,收到600元。

2024年4月,被告人刘某在网吧玩游戏时认识曾某(另案处理)。曾某向刘某提议,让其去深圳帮忙取贵重物品快递,答应每天给500元至1000元报酬。刘某明知收取的快递可能是犯罪所得物品,仍同意参与,代替汤某在深圳签收物品为黄金的快递,再转交给曾某,短短几天时间累计收到15个快递,黄金总价格共计568619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为牟取利益,受他人指使,明知他人在实施诈骗犯罪,仍提供本人的支付宝、淘宝账号给他人,被用于绑定被害人的银行卡,使得他人以汤某支付宝、淘宝网购黄金形式转移被害人的银行卡资金,并按指示,要求快递员将黄金快递包裹交给接收人员,犯罪情节严重;刘某为牟取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受他人指使,接收诈骗所购买的黄金快递包裹,转交给他人,从而掩饰诈骗犯罪所得。汤某、刘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处汤某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刘某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法院说法

近年来,诈骗犯罪呈高发态势,犯罪分子为完成违法犯罪行为在很多环节都需要“工具人”,比如供卡类、金融支付工具类、转移贵重物品类、提供通信技术支持类等不同类型的“工具人”,具有犯罪故意而参与其中就有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不要因为蝇头小利铤而走险,沦为诈骗犯罪分子的“工具人”,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和账户信息,切勿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号等出租、出售给他人,更不要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资金和贵重物品,一旦触碰了法律底线,必将承担刑事责任。

南方+记者 潘俊宇

通讯员 李景清

编辑 阙紫晴
校对 吴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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