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交易绝非谋取利益的“捷径”,而是通往毁灭的歧途。毒贩心存侥幸使用他人账号联系交易、收取毒资,到案后拒不供述犯罪事实,检察官在履职办案中会综合运用在案证据,构建证据体系,让毒贩终究难逃法律制裁。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至2024年4月,被告人阿水为牟取非法利益,从他人处购买毒品冰毒、依托咪酯用于贩卖。其间使阿花(阿水儿子的女朋友)等人实名认证的微信用于联系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收取毒资,并使用其子、阿花本人在用的微信收款码收取毒资。
经查明,被告人阿水共贩卖毒品冰毒、依托咪酯420次,收取毒资20余万元。
诉讼情况
2024年10月4日,江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阿水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
2024年12月6日,江城区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阿水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决作出后,阿水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检察履职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用于联系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收取毒资的微信号以及微信收款码是否为被告人阿水本人使用。承办检察官围绕争议焦点,对涉案微信号、微信收款码注册人的口供以及与被告人的关系、购买方口供、转账记录等证据进行梳理,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建议补充侦查并出具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同时,就补侦目的和要求与侦查人员积极沟通,最大限度完善证据链条。
最终,在阿水未如实供认犯罪事实,“零口供”的情况下,通过审查证据印证关系,织密证据链条,构建证据体系,全面准确认定阿水420起贩毒事实,实现不枉不纵的司法办案效果。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撰文:巫雅柠 许敬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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