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登记表替代劳动合同?惠阳法院:缺失必备条款不具法律效力

作者 卢慧 2025-05-01 09:54

“我在公司工作期间,你们一直没有跟我签订劳动合同,现在就应该支付我双倍工资!”“你当初填写了入职登记表,其中已包含劳动合同的关键要素,视为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那么《入职登记表》具备劳动合同性质吗?让我们通过惠阳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一探究竟。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小陈入职某物业公司,入职时填写《入职人员登记表》一份,该表包括:个人资料、教育培训情况、工作经历、家庭成员情况、个人技能特长爱好等常规事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

2021年4月,小陈提出离职,后以某物业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决支持小陈诉求后,某物业公司不服该裁决,认为小陈入职时填写了《入职登记表》,应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遂向我院提起诉讼,请求免除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陈入职时填写的入职登记表中,仅记载了小陈的个人基本情况、试用期、工资标准等部分事项,但缺失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并不具备劳动合同的主要要素特征,不等同于劳动合同。

最终惠阳法院依法判决某物业公司支付小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万余元,并驳回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某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文件是否为劳动合同,应当审查该书面文件的实质内容,即审查是否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件等与劳动者基本劳动权利密切相关的必备条款。

法官特别提醒,现在不少用人单位通过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等文件规避签约义务,劳动者应仔细核查文件内容,对缺失关键条款的“简化版合同”保持警惕,必要时可要求补签正式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该遵纪守法,不得以内部管理文件替代法定签约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南方+记者 卢慧 

通讯员 叶琳

编辑 南小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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