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基本案情
近日,镇妇联接到李女士(化名)求助,反映其女儿小丽(14岁)长期遭受父亲的家庭暴力,身上多处伤痕,且精神状态不佳,学习成绩下滑。
镇妇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联合公安、司法等部门介入调查。经调查核实,小丽的父亲确实存在多次殴打、辱骂小丽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对小丽的父亲实施了行政拘留,并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此外,镇妇联还协助李女士申请了法律援助,并为小丽提供了心理咨询和辅导,帮助她逐渐走出心理阴影,恢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温馨提示
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摇篮,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都是对未成年人身心的严重伤害。妇联作为妇女的娘家人,将坚决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家庭暴力零容忍。同时,也提醒广大家长,应当以文明、健康的方式教育和关爱孩子,避免使用暴力手段,共同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成长环境。
来源:东莞市凤岗镇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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