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省人社厅联合发布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04-30 14:03

“五一”劳动节前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布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涵盖快递公司从业人员劳动关系确认、用人单位主体认定、跨境用工、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等多个方面,充分彰显了以法治方式助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广东新实践新作为。2024年,全省法院共审结一审劳动争议案件6.34万件,诉前化解劳动争议数量占比超成、同比增长8.04万件。

本次发布共8个案例,其中涉及新业态、新平台经济领域劳动关系的案例有5个,包括快递员、网络主播、网约车司机等劳动者主体,同时,针对粤港澳大湾区营商环境下,从业人员构成复杂等情况,有3个涉及跨境用工的情形。在刘某与某科技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中,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签订承揽合同情况,依法认定从业人员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梁某与横琴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中,法院认定跨境用工中应结合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点、内容及服务对象等因素认定用人单位主体等裁判规则,为类案纠纷的处理提供重要参考。 

另据了解,近年来广东法院高度重视前端治理工作,通过基层调解组织、仲裁机构以及人民法院的综合治理,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在诉前化解,其中深圳市龙岗区探索“调援裁诉”一体化工作机制,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深圳中院、市总工会共同参与,实现劳动争议“一站式受理、一揽子解决、全链条服务”,佛山市构建“人社+法院”劳动争议联调中心,大部分劳资纠纷在仲裁阶段化解,多地综合治理效果显著。

01

刘某与某科技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平台企业服务商与从业人员签订承揽协议,仍需据实认定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是某平台企业的服务商。刘某通过手机APP注册某平台企业接单员和个体户工作室后,与某科技公司签订承揽协议,约定刘某自备工具承接配送业务。刘某上下班需要刷脸考勤,每月需上满28天,不能拒绝派单,某科技公司指定第三方按月向刘某支付配送费。后刘某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遂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裁决结果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认为,刘某作为站点送餐骑手,从事某科技公司安排的劳动并接受其劳动管理,其提供的劳动属于某科技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由某科技公司核算送单量后通过第三方支付提成,具有较强的人身和经济从属性。故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在平台企业服务商与新业态从业人员签订承揽协议的情况下,仍应根据双方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以及人身依附程度,据实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对准确认定从业人员与平台企业服务商的劳动关系具有典型意义。

02

刘某与某传媒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用人单位对网络主播的工作内容、方式、时间以及地点等实施了较强控制管理的,应构成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刘某到某传媒公司处从事网络带货主播工作,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刘某直播的设备、场地、账号均由某传媒公司管理,直播的产品、售后、价格均由某传媒公司确定。某传媒公司对刘某有直播时长和频次要求,每月固定休息4天。刘某报酬按照某传媒公司内部工资体系文件计算并按月支付,保底报酬按月固定发放。后双方因转岗发生争议,刘某遂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等。

裁决结果

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认为,双方虽然签订了合作协议,但实际用工过程中,某传媒公司对刘某的工作实施了较强控制管理,刘某需接受某传媒公司的高度约束,双方具有紧密人身以及经济从属性,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故裁定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网络直播带货是近年来新兴的就业形态。本案从用人单位对网络主播的工作内容、方式、时间及地点等用工管理程度出发,为准确界定双方法律关系提供有益参考。

03

王某与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平台企业服务商与自主运营的网约车驾驶员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是某平台企业的服务商。某科技公司与王某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公司提供车辆,并通过某平台推送网约车订单;某科技公司根据订单完成情况结算报酬,王某需提供等额发票;王某承诺每月完成订单流水不低于4937.5元,否则应补足差额;王某因个人原因连续停运3天及以上,应书面报备原因等。后双方产生医疗费争议,王某遂提起劳动仲裁请求与某科技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等。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王某从事的网约车工作享有较强的运营自主性,在完成约定流水的前提下,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单,自主决定运营时间,因个人原因连续停运3天及以上,仅需书面报备原因,无需事先请假。王某与某科技公司不具有人身依附性,二审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正确。故裁定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现行法律法规并未限定网约车平台服务商只能与驾驶员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从人身依附性角度,准确界定新业态用工关系的实质,有利于促进网约车市场的多元化发展。

04

龚某与某信息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未有实质性用工行为的平台企业与新业态从业人员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龚某通过手机APP注册某信息公司平台接单员,自主选择第三方企业发布的临时用工订单,平台不强制接单,按单收取双方服务费,并为接单员购买意外险。工作完成后由用工企业委托某信息公司代付报酬。后龚某在接单工作中受伤,遂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某信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龚某可根据某信息公司平台推送的第三方企业用工需求自主选择是否接单,报酬按单或按日结算且来源为第三方企业,某信息公司仅收取服务费并代付报酬,未实施实质性劳动控制。平台信用分制度属交易评价措施,购买意外险系分散风险行为,均不构成劳动管理。故判决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平台企业若仅提供信息匹配、按单收取服务费且对从业人员无实质劳动管理,不构成劳动关系。本案厘清“信息中介”与“用工主体”边界,为界定平台用工性质提供了重要参考,有利于规范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05

杨某与某鲜公司劳动争议案

——劳动者请求存在跨境共同用工的内地企业承担用人单位责任的,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杨某入职某鲜公司担任技术总监,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社保关系。后杨某又通过涉外服务机构办理赴澳门工作事宜,与澳门某鱼栏签订劳动合同。某鲜公司与某鱼栏的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及业务存在重叠,均有向杨某发放工资及安排工作。后双方因离职问题发生争议,杨某遂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某鲜公司支付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某鲜公司与澳门某鱼栏虽为分别在内地及澳门注册成立的独立商事主体,但二者属于关联企业,均与杨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均有向杨某发放工资及进行用工管理,应当认定某鲜公司与澳门某鱼栏存在共同用工关系。杨某请求确认与某鲜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由某鲜公司支付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依法应予支持。故裁定驳回某鲜公司的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推进,跨境用工规模持续扩大,内地居民同时为内地及港澳公司工作的情形越发常见。本案为大湾区跨境共同用工劳动关系的认定提供了参考。

06

梁某与横琴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跨境用工中应结合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点、内容及服务对象等因素认定用人单位主体

基本案情

梁某系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马某系横琴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香港某公司的董事。2021年4月,马某以香港某公司名义向梁某发送录用通知书,载明该司将在珠海横琴开设游戏学校。后该学校的开设工作未如期进行,马某又将梁某安排至横琴某公司工作,由横琴某公司为梁某缴纳社保,并指定第三方公司向梁某支付工资。后因横琴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梁某遂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梁某自2021年4月起在横琴某公司上班,负责开办培训中心的前期筹备等工作。综合考虑梁某的实际工作地点、内容以及服务对象,二审认定梁某自2021年4月起与横琴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持梁某的诉求正确。故裁定驳回横琴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在跨境用工中,人民法院应结合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地点、内容以及服务对象等情况,判令实际用人单位承担用工责任。本案对涉多主体跨境用工中劳动关系主体的认定具有典型意义。

07

亚某与某餐饮店劳动争议案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外国劳动者办理就业证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亚某是巴西人,在清远市某餐饮店担任厨师,但某餐饮店未为其办理就业证件。后因某餐饮店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亚某遂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某餐饮店支付拖欠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裁判结果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亚某与某餐饮店存在的用工关系具有人身从属性。虽然亚某为某餐饮店提供了劳动,但某餐饮店未依法为亚某办理就业证件,属于无效劳动合同关系,某餐饮店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故判决支持亚某的相应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聘请外国人工作但未为其办理就业证件,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案对于规范用人单位涉外用工行为、明确用人单位的支付义务有积极意义。

08

黄某等20名快递员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新业态纠纷,当事人可就达成的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基本案情

黄某等20人是深圳市龙岗区某快递公司的快递员。因站点承包商甲公司经营不善,拖欠黄某等人工资。后该快递站点转由乙公司承包。黄某等人不愿继续在该网点工作,要求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但乙公司拒绝承担甲公司经营期间拖欠的工资,而甲公司又无力支付,最终各方产生纠纷。

案件结果

纠纷发生后,龙岗区人力资源局、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区法院三家单位根据龙岗区“调援裁诉”一体化工作机制,组织各方进行调解。各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快递公司、甲公司以及乙公司共同向黄某等人支付所欠工资。调解后,黄某等人向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

典型意义

新业态用工纠纷由于所涉主体较多,当事人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等争议较大,纠纷处理时间较长。本案利用新业态纠纷“调援裁诉”一体化工作机制,通过“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的方式快速化解纠纷,有效保障了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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