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潘某年过八旬且残疾,已丧失劳动能力,为低保户。潘某生育了纪某等四名子女,四人均以母亲目前已经享受低保收入足够其生活为由,拒绝对潘某进行赡养。潘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支付赡养费用。
裁判结果
封开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作为低保户,虽有国家定期发给的生活费用,但并不能、也无法抵消子女向潘某支付赡养费的义务。判决:纪某等四人每人每月各向潘某支付赡养费200元及各向潘某支付已产生的医疗费2066.4元;潘某之后产生的医疗费用(以实际发生时合法票据记载为准),由纪某等四人各负担四分之一。
典型意义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在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子女不得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低保费体现的是国家对低保老人的抚恤关怀,但子女不能、也无法抵消应向母亲支付的赡养费,更不能据此主张免除给付赡养费的义务。本案人性化分担赡养义务,情理兼顾,充分保障了老年女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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