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继民法典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 日前对外发布并公开征集意见。据悉,该法典颁布后,现行十部相关法律将不再保留,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将迈入 “法典化治理” 新阶段。
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先行示范城市,深圳的环境资源审判实践,正成为这一历史进程中极具创新性的“司法注脚”。近年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加强环境司法改革创新,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守护深圳的蓝天绿水青山。
目前,深圳两级法院已构建起跨类型、跨区域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模式,形成集中管辖、上下协同、对口指导的审判工作机制。2021年以来,深圳法院共办结一审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106件、行政案件85件、民事案件333件。
跨域协作筑屏障:东江流域司法共护“生命之水”
六月的汕尾红草镇大伯坑,昔日因非法采矿失火而伤痕累累的山体已披上新绿。
市中级法院对这起涉非法采矿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坚持刑事、民事、行政“三责同追”,判令周某成等人承担生态环境功能损失、修复费用等共计47.1万元。
一宗远在汕尾的案子,为何由市中级法院管辖?记者注意到,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与“跨区域协同治理”等改革举措上升为法律制度。而这一创新措施在深圳的司法实践中早已有实践。
东江是哺育万千粤港居民的“生命之水”。早在5年前,市中级法院率先集中管辖5市辖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致力于东江流域跨区域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
大伯坑一案是市中级法院集中管辖东江流域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以来,由汕尾市提起的首宗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
与此同时,市中级法院与东江流域五市检察院共同建立了联席会议、日常联络、风险预警、案件线索移送等工作机制,共同探索高质量办理跨域案件、健全监管长效机制,构建齐抓共管的东江流域生态保护工作格局。目前,该项司法协作机制创新,入选2024年“深圳市第二批法治政府建设优秀项目”。
近几年来,市中级法院与五市法院、检察院、生态环境部门等多部门协调联动,致力于东江流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顺利办结19件一审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此外,深圳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建议作用,积极参与生态环境领域社会治理创新。在龙岗区检察院诉林某海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中,被告将原用于土壤改良的地块用作渣土堆填。该案不仅涉及耕地破坏,更可能因重金属污染导致生态环境损害。市中级法院坚持职能部门协同治理的司法理念,在刑事案件处理中一体考虑生态环境修复和赔偿情况,对办案中发现的可能需要进行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的线索,同步向职能部门移送,强化多元协同共治。
创新修复解难题:司法能动激活“生态重生”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全面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记者注意到,在市中级法院的司法实践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司法修复呈现出更具创新性的特点。
深圳首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中,某公司的废水处理站因废水渗漏致土壤污染,对区域土壤和地下水造成环境损害。市中级法院判决其应承担处置厂区内废弃危险废物、修复受损的土壤及地下水的责任。若不履行处置及修复义务,则向市生态环境局支付处置、修复费用共计234万余元。
由于被告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强制执行程序被迫终结。但“留存的危险废物就像‘定时炸弹’,随时有污染逸散风险,不能坐视不理。”市中级法院环境资源庭副庭长沈炬表示。
在此情况下,市中级法院向市生态环境局发出《关于商请推进个案受损生态环境应急处置及修复的函》,积极协调市生态环境局申请使用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基金(以下简称“生态环境公益基金”)。2024年4月,生态环境公益基金向市生态局坪山管理局资助367.78万元,全面开展遗留危险废物清理工作。
“判决不是终点,生态恢复才是关键。”沈炬表示。深圳早于2021年设立生态环境公益基金,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及修复、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支出等多个方面。
近年来,市中级法院作出多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判决,判处多家违法破坏生态环境的企业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及惩罚性赔偿金,目前已有2000多万元赔偿金转入生态基金账户。
对于遭破坏后难以修复的动物、植物等环境资源,深圳法院创新性提出,在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后引导其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以诉前替代性修复的方式让被告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为构建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诉前替代性修复轻罪化治理体系提供了样本。
2023年5月,谢某在深圳大鹏新区的排牙山采挖沉香木,因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提起公诉。为将生态环境替代修复规则用于法治实践,龙岗法院大鹏法庭决定指导被告人完成红树苗的增殖补种等修复措施,并以修复情况作为其悔罪表现的重要考量因素。
最终,经过法官的悉心释法后,谢某也意识到盗砍沉香树的严重性,并认购400余棵红树苗在全市首个综合性生态司法修复基地——东涌红树林湿地公园进行种植。
护航发展求平衡:司法亮剑守护“金山银山”
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总则编中明确将“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作为目标要求,确立生态环境保护基本原则,规定各方面的责任与义务。其中,“经济”一词就被提及90次,成为高频词汇。
“环境资源审判要找准环境保护、经济发展和群众环境权益之间的平衡点,合理调整环境容量和经济发展冲突,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惩罚教育和示范引导功能。”沈炬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市中级法院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找准环境资源审判服务发展、保障民生和保护环境之间的平衡点。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今年1月23日,市中级法院向市生态环境局移送了《修复监管移送告知书》,就某电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一案的生态环境修复监管相关工作予以移送。
时间追溯到2020年3月,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分局发现某电子公司井盖内管道有蓝色废水流出,直接排入茅洲河。后查实,废水中铜含量严重超标。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了市生态环境局诉某电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电子公司污染的土壤、地下水、地表水处于茅洲河流域,污染对象多、污染面积广、污染因子危害大,存在重大主观恶意,已对茅洲河水域及周边土壤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判决该公司赔偿1098万元,修复受损土壤422立方米和地下水419立方米,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16万元。
《修复监管移送告知书》要求,判决生效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修复方案,按修复方案在1年内完成土壤和地下水修复工程;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受损土壤422m和地下水419m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
“案件除判决被告承担环境损害修复赔偿外,还承担惩罚性赔偿,对茅洲河周边单位形成有力威慑,该案已有1000多万元赔偿款进入生态环境公益基金,对茅洲河污染防治具有重大意义。”沈炬表示。
深圳法院追求环境治理与经济发展间的精准平衡,还具体体现在对高耗能产业的司法引导。根据民法典绿色原则,市中级法院依法认定比特币“挖矿”合同和“挖矿”设备买卖合同无效,引导相关主体摒弃高耗能活动;在福田法院审理的碳配额行政处罚案中,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行温室气体减排行政监管职责,该案入选最高法院2023年发布的“司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
从东江流域的跨域协作到红树林湿地的修复实践,深圳法院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理念融入司法实践。接下来,深圳法院将继续妥善处理服务发展、保障民生和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深化优化环境资源审判“三合一”机制,与检察机关以及生态环境、城市管理、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强化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等方面形成工作合力。
撰文: 邓子良 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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