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文物保护篇
不得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
进行违法建设
基本案情
某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有人正在施工作业。经查明,某建材有限公司在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占用土地建设预拌混凝土扩建项目,该项目未经相关人民政府批准,并且在批准前也未征得文物行政部门同意,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且该项目尚未对文物造成影响,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必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
(三)未制定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或者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四)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五)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
(六)擅自在原址重建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
(七)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
(八)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损毁依照本法规定设立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温馨提示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的定义: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的定义: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
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保护文物,就是守护我们的文化根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民族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巩固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有些地方文物工作未受到应有的重视,一些文物得不到及时抢救和有效保护,基本建设和旅游发展过程中破坏文物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相关政府部门守土有责,广大人民群众也应切实增强对历史文物的敬畏之心,依法履行对文物资源的守护之责,共同构建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环境。
来源:东莞市凤岗镇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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