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曾某和女友张某是男女朋友,2023年3月,他们在共同参加了一场酒局后回家,曾某在卫生间洗漱的过程中,女友张某从客厅跳窗坠楼身亡。随后张某的父母以曾某未尽到看管义务等为由,将曾某告上法庭索赔。
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一审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决男子曾某向女友张某的父母赔偿死亡赔偿金672272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一审判决书显示,女子张某的父母诉称,2023年3月23日凌晨,张某在和曾某的住处坠楼身亡,事发前半小时,两人刚从同一酒局返回。张某父母认为,曾某和张某已同居两年,对于处于醉酒状态不省人事的张某而言,曾某对该领域内的张某具有排他的支配地位,换言之,张某的生命权对房间内的管理人曾某产生了依赖关系。而曾某作为房间这一特定场所事实上的唯一管理人,负有对张某的危险行为进行看管、救助的义务。曾某对同居一室且重度醉酒的张某显然负有积极的作为义务。
男子曾某辩称,二人酒局结束并到家后,自己将女友张某搀扶回卧室床上,在客厅沙发上休息。过了几分钟,张某自行去卫生间洗漱,洗漱完毕后便回房间继续休息,之后张某一直催促并拉扯曾某去洗漱,曾某曾表达过“烦死了、催什么催”等话语,双方僵持了一会儿,被告便去卫生间洗漱。而在曾某洗漱期间听到客厅窗户有响动,从卫生间出来查看后发现张某已坠楼。曾某认为,自己不存在不作为的侵权,事发时已尽到了相应责任,女友张某死亡悲剧的发生,自己在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无法阻止,故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外,一审判决书中还包含了公安机关对曾某所做的多次笔录。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曾某对于张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是否构成不作为的侵权;若被告构成侵权,责任比例如何确定。
一审法院认为,第一,曾某与张某共同参与饭局并饮酒,从电梯内的监控视频来看张某明显处于醉酒状态,而曾某的状态相对清醒,且根据张某的尸检报告显示,其胸腔血性液体乙醇含量达到1.99mg/mL,故被告曾某作为同饮者以及事发时房屋内唯一的同住人,对张某应负有照护义务。第二,根据曾某在公安机关处的询问笔录记载,张某多次在酒后表现出跳楼等过激行为,故被告理应更加注意张某在酒后出现的情绪并加以照顾安抚,但其在张某催促其洗澡时表示出了“烦死了”“催什么催”等不耐烦的言语,某种程度上可能会刺激张某的情绪。第三,事发时房屋内仅有被告及张某两人,且张某处于醉酒且情绪不稳定的状态。根据被告的自述,事发时其在卫生间内进行洗漱,听到客厅窗台有声音出来查看时发现张某已坠楼。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曾某未对张某尽到照看义务,在言语刺激张某后还将张某独自留在客厅,导致被告未能及时发现张某的异常行为并采取措施以避免悲剧发生。综上,被告存在对张某疏于照看的过错,且其疏于照看的不作为与张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未尽照护义务的侵权责任。
而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行为及安全负责。一审法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由被告曾某对张某的死亡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男子曾某向女友张某的父母赔偿死亡赔偿金672272元,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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