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危险性较大,须经许可才能售卖,未经许可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都属违法行为。今天,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筑牢安全防线。
案情回顾(一)
2025年4月3日上午,广宁县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工作检查组在广宁县南街街道红星社区某副食店检查时,发现该副食店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前提下向一名群众售卖了一批爆竹,销售金额为200余元,且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另外,执法人员在该门店仓库中查获了一批涉嫌非法经营(储存)的爆竹一批。
经核实,该副食店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营者为周某某,该副食店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其将爆竹非法存放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地下室仓库,并与其它货物混放,存在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隐患,已构成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爆竹,涉嫌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的规定。
广宁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审批后,对周某某作出人民币25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4元、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的处罚。
案情回顾(二)
2024 年 11 月 15 日傍晚,广宁县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工作组收到群众举报,在洲仔镇大洲村委会山侧村有村民疑似销售“黑炮”,专项工作组执法人员到场后,当场查获一批涉嫌非法储存(经营)的烟花爆竹,随后执法人员将该批烟花爆竹进行登记保存。
11月19日,经初步调查,该批烟花爆竹是曾某某所有,但其无法提供该批烟花的合法购入证明、发票、收据等,存放处的房屋是曾某某母亲所有。11月27日,经进一步调查,曾某某于11月15日傍晚存在销售爆竹行为,曾某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广宁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股执法人员对曾某某个人进行立案调查,对曾某某作出处人民币 25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已扣押的烟花爆竹;没收非法销售爆竹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30 元。
案情回顾(三)
2023年1月20日,广宁县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工作检查组在五和镇金某某食品店检查时,发现该食品店门口摆放着一批烟花爆竹并进行公开销售,其仓库内还存放着一批烟花爆竹,经询问该店负责人张某某,无法提供该批烟花的合法购入证明、发票、收据等,亦未持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2023年1月29日,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股对该食品店进行立案调查,调查中还发现该店已售出烟花爆竹约500元。
该食品店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对张某某作出没收非法财物、并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
“安全无小事,广大商家和个人应严格依法依规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切莫存在侥幸心理。”广宁县应急管理局提醒,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涉嫌危险作业罪,还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个人应严格依法依规从事生产、作业活动。消费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烟花爆竹,不要在明令禁止的区域燃放,共同守护家园安全。
供稿:广宁县应急管理局
编辑:李俏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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