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女子家门口遇害案”于11月20日9时30分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19日,被害人王某某的母亲王女士告诉南都记者,自女儿遇害后,她开始关注精神疾病患者行凶的相关案件,“我想看看这些案子是怎么判决凶手的”。

许多市民前来法院关注案件情况。
被告人曾多次滋扰居民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梁某某因精神异常,经常无故与家人吵闹、摔打物品,无故窜至成都市郫都区红光街道鹃兴路666号中航城小区部分住户门口,进行敲门滋扰和辱骂。
2023年8月7日,梁某某在该小区8栋1单元无故对部分住户敲门滋扰时与个别住户引发口角争执,公安民警根据现场人员报案出警处置,因其拒不配合调查和辱骂民警和住户,受到民警依法警告。此后,梁某某便随身携带刀具等器械在小区内对部分住户进行敲门滋扰。
2024年6月9日13时许,梁某某携带刀具在该小区内无故敲门滋扰至9栋1单元3楼305号房时,该房住户被害人王某某发现异常后,通过母亲王某通知小区物业安排保安到场处理。
小区保安黄某某到场劝离梁某某时,王某某打开房门质问梁某某,随即二人发生争吵,梁某某冲到305号房门处与王某某抓扯、打斗,其间,梁某某使用事先准备的刀具对王某某头面部、胸部等部位切划、捅刺十刀,王某某则用门厅摆放的陶瓷摆件击打梁某某头部数下,保安黄某某见状上前制止无果,王某某随之受伤倒地,后黄某某拨打120、110电话报警,王某某经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梁某某经公安民警同意后随父母自行驾车就医。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击左胸部导致左肺破裂致急性大失血死亡;梁某某右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其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2024年6月9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故滋扰他人并持刀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律师称精神病患者监护是难题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儒向南都记者分析称,本案发生前,梁某某仍在小区自由活动,目前没有证据显示其父母对其进行了管束;案件发生时,梁某某的父母也不在案发现场,没有第一时间对梁某某进行阻止。这均表明梁某某的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职责,依法应承担监护责任。
对于梁某某的父母能否被追究为过错方的问题,要看在什么案件中。监护责任是民事责任,若被害人王某某的亲属追究梁某某的民事赔偿责任,如前述分析,梁某某的父母因监护不到位应承担责任;但在刑事案件中,梁某某的父母并非加害人,不能无限归因,不能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王儒提到,精神病患者的监护及其犯罪的预防是一项系统性难题,就如本案中的梁某某,其父母应当是知晓其患有精神疾病的,但某种程度上,他们作为与梁某某共同生活的家人也受到影响,《起诉书》中就提到“被告人梁某某因精神异常,经常无故与家人吵闹、摔打物品”。
王儒称,监护人缺乏监护意识、无力监护或者直接变监护为囚禁,都会使监护制度名存实亡。尽管《精神卫生法》对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作出了各类规定,但实际操作层面,仍然存在各级部门如何主动介入、如何认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必要性、医疗资源配套、出院后的监护等各种问题。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周敏萱 发自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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