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网购700多次后,他们被判刑……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5-03-17 10:41

消费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恶意要求商家赔付,从中获取巨额非法利益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消费者多次虚构事实恶意要求商家赔付,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2021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孙某、宋某夫妻二人从某团平台、某多平台及多个食品生产厂家网店下单购买食品,然后在购买的食品上放置毛发、虫子等异物,并拍下照片向上述商家恶意索赔700多次,赔付金额共计6万余元。

孙某、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德庆县人民检察院以孙某、宋某犯敲诈勒索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德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网络销售作为现代商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便捷性、普及性为商家和消费者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购物评价体系的建立更大大提升网络销售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本案对被告人利用商家慑于差评带来不良影响的心理多次恶意向商家索赔的行为,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刑罚,引导消费者理性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用法律保护平台和商家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网络购物的良性环境秩序。

打击恶意敲诈行为

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条款。可有的不法分子滥用网络销售对消费者的保护机制,利用网购食品的非现场性及网购评价体系的影响力,进行虚假投诉和恶意索赔,不仅影响网络销售平台及其他消费者对商家的客观评价,损害商家利益,也破坏网络购物环境和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在网络购物已为广大民众日常生活重要购物方式的大环境下,消费者购买食品后出现质量瑕疵等问题应如何保障自身权益,商家及平台又应如何应对出售后的质量问题、投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助于推动网络经济高质量发展。

作为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食品时,要注意查看商家经营资质、生产厂家信息、食品安全标志、生产和卫生许可等信息。在收货特别是鲜活食品等易腐类食品时,应及时进行查验,尽量采取拍视频等方式记录拆封过程,以便后续依法维权时能提供充分证据。如果收到的网购食品确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及时与商家沟通解决,依法依规维权。切勿为“蝇头小利”而弄虚作假进行索赔,否则将可能触犯刑法,导致身陷囹圄,悔恨终身。

作为商家,在日常经营中难免会遇到恶意差评和索赔的情况,而基于网购评价体系的约束,加上事实查证难度大,经权衡“差评”与“赔付”的利益损失后,不少商家为保证自家商品的正面评价以吸引更多消费者,宁愿赔款了事、息事宁人,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不法分子通过放置异物等手段恶意要求赔付的行为。本案审理结果,让商家知晓消费者多次以虚构事实恶意要求商家赔付的行为可构成敲诈勒索;敲诈勒索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的,构成敲诈勒索罪。据此,商家在诚信经营、确保产品质量的前提下,面对恶意索赔行为时,应及时保留订单信息、产品信息、聊天记录等证据,通过平台提供的救济机制反映情况,要求平台介入调查并公正处理,必要时可尽快报警,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遏制不法行为。此举不仅是保护自己,更是维护网购平台的公平竞争。

作为网络平台,亦要完善购物评价机制,对客户投诉进行仔细审查,确保合理、真实的投诉得到有效处理的同时,也要为商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帮助商家应对恶意投诉和敲诈行为。

社会各界共同发力,加强网络销售监管的力度和透明度,不断提升平台和商家的法律意识和产品责任意识,方可让不法分子的诡计无处可施,进而营造更加公平、和谐的市场经济环境。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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