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深圳一公交车入站停靠与站台发生碰撞,造成3名候车乘客受伤,其中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据当地交警通报,事故原因初步调查结果系司机“突发疾病”,具体原因仍在进一步调查中。此前,江西、四川、江苏等地均发生过类似事故。
涉事司机有无法律责任?类似事故中,责任认定问题常常引发讨论。受访律师认为,这关键要看事故是否属于意外事件,即“不可抗力”。
我国民法典规定,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在此情形下,如果认定为意外事件,司机可能不需要担责。”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蔡佳峻律师说。
如何判断事故是否属于“意外事件”?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驾驶,安全驾驶,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蔡佳峻据此认为,司机是否有相关病史、公交公司对司机的身体状况是否知情,成为其是否需要担责的关键因素。
“如果司机本人明知身体存在影响驾驶安全的疾病,仍予以隐瞒并上岗,可能需要担责。”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廖建勋律师表示,同理,如果公交公司在体检中发现司机有相关疾病,或有其他可以预见事故发生的情形,则公交公司需要担责,严重时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民事层面,由于司机是履行职务行为,属于职务侵权,民事赔偿责任通常由公交公司承担。”蔡佳峻进一步解释,至于各方是否涉及刑责,则需要等待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结果。
如何避免此类事故发生?廖建勋认为,公共交通运输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应格外重视相关岗位从业者的身心状况。“比如将每年一次的职工体检调整为半年一次。”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12月正式施行的《城市公共交通条例》提到,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对重点岗位人员定期组织体检,但并未明确具体的体检频率。
记者了解到,一些地方的公交公司规定驾驶员在上岗前接受血压检测、酒精检测等多项身体指标的检查。廖建勋建议,可以将此类岗前检测进一步规范细化,并形成行业规范,确保驾驶员每一次出车时,身体状况都是稳定的。
南方+记者 孟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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