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突发火灾
机器设备损毁严重
租户认为房东提供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
索赔17万余元
租赁合同中有哪些“安全责任”
房东是否真的需要为火灾损失“买单”?
*漫画根据真实案例改编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一机械公司与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用一处厂房,租期5年。
2023年12月17日凌晨,厂房突发火灾,导致多台设备损坏,厂房内部也严重受损。火灾后三天,租户机械公司出具了书面《自愿放弃火灾鉴定证明申请》,载明“在生产车间因设备故障原因,发生失火情况。现已查明失火的原因,不再需要进行火灾原因的认定,所造成的公司财产损失由我司自行承担。”
2024年1月17日,机械公司表示为明确事故责任,决定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检测。
鉴定结果显示:
1. 房屋安全性等级为三级,不符合国家标准;
2. 抗震性能不达标。
机械公司认为,房东在出租房屋时未如实告知安全隐患,且消防设施不达标(如消防水系统无水、未配备灭火器等),导致火灾发生后无法及时扑救,损失扩大。
因此,承租方机械公司向惠城法院起诉,要求房东赔偿机器设备损失、房屋修复费等共计17万余元。
然而,房东却提出了截然不同的说法:火灾是租户设备故障引起,与房屋本身无关;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房屋内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由承租方承担”;租户在火灾后已经出具了《自愿放弃火灾鉴定证明申请》,现在过去了这么长时间,又来要赔偿,是不讲诚实信用。
双方各执一词,法院将如何认定责任?
裁判结果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即为侵权责任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房东是否因过错行为(如未履行房屋安全维护义务、消防设施不达标等)导致火灾发生或损失扩大,从而构成侵权责任?
原告机械公司诉请被告房东对因涉案房屋发生火灾导致的机器设备损失及房屋修复费、鉴定费等承担赔偿责任,应举证证明房东对涉案火灾的发生及造成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
火灾原因应该如何认定?
因原告机械公司出具的《自愿放弃火灾鉴定证明申请》,涉案房屋发生火灾的具体原因未能经有权部门的调查确认。
检测鉴定公司出具的《火灾后房屋结构安全性及抗震鉴定报告》“鉴定目的”中载明的:“起火原因为线路电气故障燃烧周边可燃物导致火灾。”仅为机械公司的单方陈述,并非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有权部门的认定。因此,原告未能举证证明火灾的发生原因。
火灾事故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被告作为案涉房屋的出租人,其仅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本身负有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的义务。
且根据原告机械公司与被告房东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租赁期间,承租方是该房屋实际管理人,如在房屋内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都由承租方全部承担,与出租方无关。承租方应做好房屋的设施设备维修保养,损坏的由承租方自行负责维修更换。”原告应当对涉案房屋的设施设备包含但不限于电线电路、消防设备、机器设备等进行定期的维修保养,以确保涉案房屋符合安全生产经营的要求。
即使原告主张房屋的消防设备不足或存在问题,生产经营所需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依照约定应由承租方负责补充完善。
原告聘请的鉴定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如何认定?
原告机械公司于2024年1月17日(火灾发生一个月后)请鉴定公司对火灾后的房屋进行检测,鉴定公司出具的《火灾后房屋结构安全性及抗震鉴定报告》中关于安全性等级及抗震结论的鉴定意见,与涉案房屋发生火灾均无直接的联系,无法以该鉴定报告证明被告对涉案火灾的发生存在过错。
再者,原告确认涉案房屋在进行实际生产经营之前已经经过消防安全检查,即被告交付的涉案房屋是可以通过消防安全检查的。
综上,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对涉案房屋发生火灾及产生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故原告诉请被告赔偿机器设备损失及房屋修复费、鉴定费等,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机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的判决结果,对企业和个人租赁厂房、商铺等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1. 签约前务必实地查验租户在租赁前应仔细检查房屋状况,包括电路、消防设施等,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检测。若发现隐患,应在合同中明确房东的整改责任。
2. 合同条款需明确责任划分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对租赁物内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人损、物损等的责任承担进行明确的划分,以便事故发生时明确各方责任。租户若对类似条款有异议,应协商修改,避免事后被动。
3. 安全生产是租户的法定义务《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租户)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确保场地、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即便房东提供的设施不全,租户也需自行完善。
4. 火灾事故需谨慎处理火灾发生后,租户应第一时间报警并保留证据,切勿随意签署“自行担责”文件,否则可能丧失索赔权利。
租赁纠纷中,法院更看重“合同约定”和“证据链”。租户不能仅以“房屋有问题”为由索赔,必须证明房东的过错与损失直接相关。否则,责任可能仍需自行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文人物名称均为化名)
【来源:惠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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