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共有的百万房产,始兴法院这样执行

作者 潘俊宇 2025-06-26 10:01

近日,韶关始兴法院在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过百万元的商铺,但仅登记在女方名下。法院认定该商铺为隐名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为保障胜诉者权益,法院依法对该房产予以强制执行。

据悉,申请执行人谭某与被执行人何某原是朋友关系,在2016年—2019年期间,何某以家中生活开支为由,开始向谭某借款,谭某先后向何某出借款项共计140余万元,何某陆陆续续还款99.2万元,剩余借款却以各种困难为由进行拖延。2024年1月,昔日好友对簿公堂,法院审理认定何某尚应偿还谭某本息共计42.95万元,最终依法判决何某返还谭某本息42.95万元,并自2020年8月起以实际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计付利息至还清之日。

始兴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何某与陈某(案外人)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18年以14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始兴县某小区的商铺,面积为85.77平方米,但是该商铺仅登记于陈某一方。后因何某涉多起民间借贷纠纷,何某与陈某遂于2024年11月在始兴县民政局登记离婚。经查明,何某与陈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商铺,虽然仅登记在陈某一人名下,但属于隐名在陈某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在依法保障陈某财产份额的前提下,始兴法院依法裁定拍卖该商铺。

在拍卖公告期间,案外人陈某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申请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解决,最终陈某与谭某达成协议,由陈某支付谭某37万元整后,谭某放弃对该商铺的执行,目前37万元已到账。

法官说法

被执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有财产购买的动产和不动产,虽然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应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执行过程中,在依法保障案外人财产份额的情况下,可以对被执行人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涉案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案外人如对执行财产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等程序进行救济。

南方+记者 潘俊宇

通讯员 张惠林

编辑 杨韬
校对 吴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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