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圆过期了?我怎么不知道?有本事告我去呀!”
“我吃坏了肚子,你不该给个说法吗?食品安全无小事!”
“又不是你买的,凭啥赔你?别乱举报败坏我的名声!”
近日,江门蓬江法院审结一起综合名誉权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消费者因向平台举报食品过期,反遭商家起诉侵犯名誉权,随后消费者一举反诉商家,主张商家应对其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消费者胜诉。
2024年元宵节期间,小花的朋友小兰在某商行购买了一包速食汤圆用于聚餐,就餐好友平摊了食材的费用。小花吃了汤圆后当晚感到肠胃不适,一看包装袋才发现汤圆已经过期好几个月,小花向商行主张权利未果,便向执法部门举报了商行,而后执法部门多次到商行开展检查工作,并对商行进行了处罚。
商行认为,小花的举报行为导致其门店口碑受到了不良影响,销量也有所下降,便以小花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起诉了小花,要求小花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小花随即提起反诉,主张商行承担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商行辩驳道,汤圆并不是小花购买的,其无权主张赔偿。
法院判决指出,首先,关于小花有无侵犯商行名誉权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违法情况的主体并不限于商品的实际购买者,任何发现违法行为的公民均有权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但不得捏造事实,而案件证据并未显示小花存在恶意举报、侮辱、诽谤等侵害名誉权和商业利益的行为,故法院对商行的主张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商行是否应承担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包括商品的购买者和使用者,而使用又包括食用。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经营者出售过期食品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本案中,小花虽然不是汤圆的购买者,但却是汤圆的食用者,属于消费者,对于商行销售过期汤圆的行为,其有权主张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赔偿,因汤圆价格不高,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故法院最终判令商行赔偿小花一千元。
法官说法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在食品安全纠纷中,消费者需初步证明损害后果与食用商品之间存在关联,其中食用者需证明其食用过该商品。本案中,小花保留了外卖订单、朋友相约聚餐的微信聊天记录、过期食品的包装照片、与商家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是其胜诉的重要基础。法官提醒,遇到消费纠纷,注意固定证据、明确诉求,并通过12315、诉讼等合法渠道维权,法律是消费者最坚实的后盾。
对经营者而言,优质的营商环境绝非纵容违法经营的“温室”,而是崇尚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清朗市场。本案商家销售过期食品是“一错”,面对问题拒不认错是“再错”,滥用诉权则是“错上加错”。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也破坏了自身商誉,扰乱了市场秩序,与优化营商环境的初衷背道而驰。经营者必须认识到,只有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以品质和服务赢得口碑,才是长久发展之道。
南方+记者 董有逸 通讯员 邝颖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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