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搬运作业致广州1工人遇难!业主单位无责!

珠海应急管理 2025-06-11 16:54

2025年3月1日10时许

位于广州市黄埔区新龙镇的

广州环投福山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发生了一起一般物体打击事故

造成了1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125万元

事故现场处置情况

近日,黄埔区应急管理局

公布了该起事故的调查报告

经调查认定

黄埔新龙“3·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

是一起因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

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3月1日,通X公司检修项目现场负责人李**带领员工到达福山公司参加视频安全会议。

9点30分左右,视频安全会议结束,通X公司员工前往福山公司一期北区3号锅炉房门口集合开会,现场负责人李**组织班前会议,对当日工作进行分工,李**安排刘**班组(李**、王**、龚**、李**、仝**、田**)前往福山公司南厂负5米临时存放区搬运膨胀节,将膨胀节搬运到北厂烟气间。王**、龚**骑三轮车先行前往南厂负5米临时存放区,刘**等5人步行前往。

9点50左右,7人到达搬运现场,发现膨胀节立靠在水泥柱上,周围堆放有钢管等杂物阻碍,叉车无法靠近膨胀节,需人工将膨胀节移动到主干道。随后,李**骑着三轮车将刘**送到3号锅炉房开叉车,其他五人用绳子对膨胀节进行绑定,刘**到达3号锅炉房后启动叉车先行前往南厂负5米临时存放区,李**骑着三轮车跟在后面。刘**回到膨胀节南厂负5米后,与其余5人一起移动膨胀节,李**未参与搬运作业。

10点05分左右,几人将膨胀节拖出约1米,膨胀节失稳突然向田**方向倾斜,其他工人发现后立刻躲开,田**躲闪不及被膨胀节砸中,膨胀节一头压着一堆钢管,一头落在地上,中间形成一个三角空间,田**后颈被膨胀节砸中,跪坐在三角空间内,鼻腔流血。

事故现场情况

10点08分左右,刘**等人立刻拨打电话给安全员崇**,10点10分,崇**到达事故现场,立刻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随后,设备公司及福X公司人员陆续赶到现场。

10点30分左右,120救护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开始进行抢救,10点40分左右,110到达事故现场。11点左右,120救护人员确认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田**等六名员工(刘**、李**、王**、龚**、仝**)在搬运膨胀节的过程中,膨胀节失稳倾倒,田**躲避不及时,被膨胀节砸中造成死亡。

(二)间接原因分析

1.隐患排查不到位

通X公司现场管理人员未提前识别膨胀节运输环节可能的安全风险并制定针对性的预防措施,未对膨胀节存放区域进行风险隐患排查,在周围环境安全条件不合格的情况开展了搬运作业。

2.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缺少统一协调指挥

本次事故中所搬运的膨胀节尺寸大,重量较重,需多人配合一起搬运。通X公司缺少搬运大件物品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且未提前对膨胀节的重量进行测定,膨胀节的重量(450kg)超过现场搬运人员所规定的搬运重量总和(规定为50kg/人,实际搬运为6人,最高搬运重量为300kg),造成作业人员盲目施工、配合不足,从而引发事故。

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通X公司未能有效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特别是对新员工的培训不到位,未就多人搬运作业进行具体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膨胀节失稳倾倒时,新作业人员不懂及时从危险区域撤离。

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的单位

福山公司作为设备业主单位,于2023年1月和设备公司签订了《一期项目年度设备检修维护合同》,将其公司的垃圾焚烧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公用系统,及其附属辅助设施的各级计划检修、日常设备巡检、日常维护检修、状态检修、突发性抢修、设备及系统定期工作,以及相关的设备和物资管理工作委托给设备公司,合同至2027年12月截止。此后,福山公司依据合同规定,对公司设备有开展定期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福山检修项目开工前,福山公司对分包合同,检修方案,通达公司资质、人员资质、施工方案、安全管理协议等进行审核;对入厂作业的第三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根据福山公司与设备公司于2024年11月8日签订的《环投福山公司场地使用安健环管理协议》规定,一期电厂9#平台-5米区域即南厂负5米区域为设备公司使用并进行管理。

鉴于福山公司与本次事故无直接或间接原因,且日常安全管理皆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行政处罚的人员及单位

1.程**

程**作为通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未完善公司的安全操作规程,未对公司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程项目管理情况、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有效监督管理,致使事故发生。

2.周**

周**作为设备公司福山项目部经理,未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责任,未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安排现场管理人员对搬运作业进行监管。

3.通X公司

X公司作为福山检修项目的承包单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完善安全操作规程,未能有效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未对员工就具体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4.设备公司

设备公司作为福山检修项目的发包单位,未对福山检修项目进行统一安全协调和管理,未安排现场管理人员对搬运作业进行监管,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事故隐患。

防范物体打击事故的六条措施

来源丨广东安全生产技术、黄埔区应急管理局、广东应急管理

整理丨珠海应急管理

编辑丨李梦妮

责编丨王昭

审核丨赵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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