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莞东城核心商圈星河城旁的朝阳苑商铺广场停车场,推行“入场即收费”规则约三个星期,引发市民热议。该停车场的服务收费标准明确标注“半小时内(0—30分钟)3元”,收费单位为东莞市东城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少车主质疑“进场后未占用停车资源却仍要收费”。
为此,南方+记者前往现场探访,了解相关情况。记者多次在晚高峰前往朝阳苑商铺广场停车场,极少路面车辆进入停车场。
车位空置较多
实地探访未见“借道”
记者日前在现场看到,朝阳苑商铺广场停车场沿楼盘建筑呈狭长型布局,一个出入口连接东升路并正对莞翠村小区,另一个紧邻33小镇。
物业公司给出的收费理由是,此前常有大量社会车辆借道停车场通行,导致地砖频繁损坏需维修,且对场内行人安全构成隐患,因此取消原限时免费停车措施,以减少借道频次、降低维护成本并保障行人安全。
但记者在下班晚高峰时段探访发现,东升路虽车水马龙、行驶缓慢,却鲜少有车辆驶入该停车场;进入场内的车辆多为送货或取货,停靠在店铺门前。记者并未观察到物业公司所说的社会车辆“借道”现象,且整个停车场内固定车位空置较多,店铺前的临时停车位也未停满。
值得注意的是,记者还观察到一个细节:紧邻33小镇的“出入口”实为单向入口,仅能从33小镇进入停车场,无法通过此处驶离。
物业:防止车辆借道导致地砖损坏
记者在之前走访现场时看到,一家名为“香馥杂货铺”的店铺,占用了门前及对开的约10个临时停车位与固定停车位,临时搭建起美食街。原本供店铺主、消费者使用的停车区域被占用后,仅余可供两辆车对向通行的狭窄空间,加之食客不间断穿行,给场内行车带来极大不便。
该门店相关负责人回应称,办美食街已征得当地城管部门、辖区警务室及物业公司同意,且已向物业公司支付车位租赁费用。
车主苏先生表示:“物业推行入场即收费,限制社会车辆进场,难道是为了出租车位盈利?”他进一步质疑:“进场就离场,完全没占用停车资源,这样也要收费?”
针对收费争议,记者再次致电朝阳苑小区物业,接线工作人员确认,新收费标准“半小时内(本停车场入场即收费0-30分钟内)3元”,自去年12月15日左右起实施,目的是防止东升路社会车辆从小区商铺广场借道,从而导致地砖损坏。
律师说法
广东国贸乐金律师事务所曾晓峰:
若停车无法实现,收取停车费并无法律依据
关于停车场提供停车位,车主使用停车位后支付停车费的行为其本质是民事合同关系。即,车主进入停车场的目的是“使用停车位”,“使用停车位”是其“合同目的”,在其按照公示的约定使用了停车位,实现了“合同目的”的情况下,才有支付停车费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列举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包括“不可抗力”“迟延履行”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并赋予了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
车主驾车进入停车场后,未找到车位,车主本身不存在过错,停车场未能向其提供可以停靠的车位,导致其停车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车主有权解除这种以停车为目的的合同,因此,停车场向其收取3元的停车费并无法律依据。
停车费虽少,但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街区商业的繁荣,涉及民生利益。有关方面宜改进管理方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未实现“停车目的(即合同目的)”的车主免收其停车费用。
文/图/视频:南方+记者 朱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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