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房屋拆迁,女儿能否分得拆迁补偿款?

作者 潘俊宇 2025-08-05 10:22

近日,韶关始兴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拆迁款引发的家庭纠纷。老房子拆迁后获得近百万元补偿款,父亲却拒绝分给自己,女子一怒之下将父亲和两个哥哥诉至法院。那么,该女子能否分得这笔拆迁补偿款呢?

据悉,陈某与妻子张某结婚后,育有两男一女,即原告小陈和其两个哥哥,张某早年因病去世。2024年,因市场改造需要由政府统一规划征地,拆除了陈某与张某所建的多间门店及部分生活住房,陈某获得经济补偿95万元,补偿款由小儿子保存,未进行分配。得知该消息后,女儿小陈表示虽然自己外嫁,但户口仍在家中未迁出,希望父亲及两个哥哥能够给予她适当的补偿款分配,却遭到了拒绝。为此,小陈将父亲和哥哥们诉至法院,要求平等分割母亲张某所占50%份额的拆迁款。另查明,案涉门店在被征收拆除前均已租赁给他人使用,为配合政府完成征收事宜,陈某向租户补偿了13000元,小陈同意在扣除该费用后再对补偿款进行分配。

始兴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被征收拆除的门店及生活住房是被告陈某与张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建,属于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属张某的部分是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的规定,原、被告四人均是该遗产的共有人。由于被告陈某与张某未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占有份额及分割进行过约定,因此,被征收拆除门店及生活住房的50%份额属被告陈某所有,剩余50%份额则属于张某所有。因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证实原告存在不履行赡养母亲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原、被告四人应对张某的遗产进行平均分割。因案涉遗产现已灭失,随之而转化的补偿款47.5万元部分则应作为张某的遗产进行分割,在扣减被告陈某对外支付的13000元后,原告可分得补偿款11.55万元。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某支付原告小陈补偿款11.55万元。

法官说法: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等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合法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南方+记者 潘俊宇

通讯员 谢素芬 饶萱依

编辑 杨韬
校对 符如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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