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轻轻放过?破解少年犯罪的司法困境

南方周末 2025-02-09 15:12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对3名罪错未成年人开展训诫教育。(受访者供图/图)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对3名罪错未成年人开展训诫教育。(受访者供图/图)

全文共4399字,阅读大约需要10分钟

对于那些犯罪但免于承担刑责的未成年人,曾经有所作为甚至“越权”的检察机关须回归监督职责,而负有矫治职责的公安机关则面临着基层人手不足、办案理念亟待更新等问题。过去司法界长期流行一句话: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处理,面临着“养大了再打,养大了再杀”的“养猪困境”。这一困境至今仍未得到有效改善。

她们不止一次遇到过,当孩子出现问题、进入司法程序后,家长对她们说,“你多管管,你多说说,孩子听你的”,甚至主动提出把孩子送进专门学校,不敢正视自己家庭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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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南方周末记者 陈怡帆

南方周末实习生 顾靓楠

责任编辑|钱炜

“这事儿归根到底就是我倒霉,谁让我年龄比他们大呢?”2019年8月,在办理一起聚众斗殴案时,一名16岁的犯罪嫌疑人的话让浙江湖州南浔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的检察官们印象深刻。

这是一起案情简单的斗殴案。中学生小谢和小顾约架,双方各叫来数人助阵,其中包括两名成年人。最终打斗仅造成了轻微伤。

承办该斗殴案的检察官沈勐儿在《南浔试验》一书里写道,她根据刑法及相关政策,作出决断:小谢一方5人属于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由公安机关撤案;小顾一方7人中,检察院对2名成年人提起公诉、对16岁的小顾和2名同班同学分别作出起诉决定和附条件不起诉,还有2名14岁左右的学弟因未达刑责年龄而不追究其刑责。

但沈勐儿心有困惑。因为当时的法律没有明确,对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小谢他们,司法机关还能做什么。也就是说,这些孩子被“轻轻放过”了。这样看似准确的处理,能否真正起到教育、惩治和挽救的目的?

在这桩案子过去两年后的2021年,新修订并颁布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法”),与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一道,架构起一套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分级干预体系。

但在这一体系内,对于那些犯罪但免于承担刑责的未成年人,曾经有所作为甚至“越权”的检察机关须回归监督职责,而负有矫治职责的公安机关则面临着基层人手不足、办案理念亟待更新等问题。

过去司法界长期流行一句话: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处理,面临着“养大了再打,养大了再杀”的“养猪困境”。这一困境,在2021年之后,仍未得到有效改善。

这一体系的裂缝该如何弥补,该如何为这些孩子斩断恶性循环的锁链,一线人员也期待着更具体的指引。

2024年3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2024年内拟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出台文件,使得对罪错未成年人采取分级分类干预措施有章可循。但当时间进入2025年,仍未见文件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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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的早期探索

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上,大量实证研究已经证实了监禁作用的有限和干预的重要性。

2011年,美国司法部青少年司法与预防犯罪办公室的研究人员持续7年跟踪访谈1300多名未成年重罪犯,结果发现,延长未成年人监禁时间并不能有效降低他们的再犯率。英国剑桥大学的研究人员从1961年开始跟踪了411名男孩24年,发现少年时期的越轨行为与成年后犯罪行为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而通过提供亲职教育、学业支持和行为矫正项目,可以显著降低未来的犯罪风险。

早期干预优于后期监禁,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早在2019年,南浔区人民检察院就会同上海社科院法学所姚建龙的学术团队一道,开始探索对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的针对性干预。

他们将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指未成年人实施的违法犯罪或不良行为)按严重程度分为四类,为每个阶段“对症下药”。

具体来说,每个阶段有不同的教育矫治措施,如开展训诫、责令参加法治教育和公益服务,比如去当地医院帮助病人挂号、陪护弱势群体就诊等,并引入司法社工跟踪和提供服务。他们还链接当地医疗资源,为这些少年们提供心理干预。

这些措施被运用在开头的聚众斗殴案中。

案件中的10名未成年人分别接受了量身定制的惩治和教育:2名少年被要求完成公益劳动和法治教育,5名违法行为人除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外,还被附加针对性的保护处分措施。最终,这些孩子中,有人重返校园,有人成功就业,迈出了独立生活的第一步。更重要的是,5年过去,没有一人再度因犯罪步入检察院的大门。

几乎同时,浙江温州、四川资阳、福建福州、重庆等地的检察院也在未成年人检察领域做了类似探索:普遍采取分级处理罪错行为、定制教育矫治措施、引入司法社工等方式开展工作。

但这也引来争议——检察机关的手是不是伸太长?原因在于,“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司法这一块什么事情都亲自做,比如链接资源、协调转学安置、法律援助等等。按理来说,这些本不一定需要检察机关去完成,监督行政机关落实工作就已足够。”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王贞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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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干预体系的缝隙

尽管招致争议,但检察机关早期探索中的一些理念和做法仍被法律吸收,比如最重要的分级分类理念。

根据修订后于2021年6月1日正式生效的预防法,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由轻到重总体分为三类: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王贞会向南方周末记者解释,通俗而言,法律上对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主要是以“自害”和“他害”作为划分标准。类似青少年抽烟、酗酒等对不利于其自身健康成长的,被划分为不良行为,需通过改善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来进行干预,责任主体主要是家庭和学校。而如果实施了伤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则属于严重不良行为甚至可能构成犯罪行为,往往需要公权介入加以干预,也就是说,对他们的矫治教育由公安机关来实施。

预防法规定,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可以通过训诫、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参加心理辅导、社会服务等方式来矫治。还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社工机构参与。

至于犯罪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进一步下调至12岁。意味着,年满12岁以上,一旦犯下特定罪行且满足特定情形,则会被追究刑责。

有了体系,法律仍面临难以落实的问题。

王贞会表示,预防法修改后,再次明确了检察机关负有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进行监督的职责。“当然监督不是替代,不是代替有关部门去对罪错未成年人实施直接干预和矫治教育的具体工作。这也意味着,按照预防法的规定,对于那些未进入检察阶段的违法少年,干预矫治的重担主要是落在了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机关。”

多位公安民警表示在未成年人的矫治教育上“有心无力”。一方面在于,警力不足已是老生常谈。一位在湖北监利工作三十多年的民警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公安机关承担的职能太多,党委、政府包括社会对公安的依赖太大,太多超越基层公安职责之外的事。”

同时,精力集中在治安案件于考核无益,“比如未成年人偷了1000块钱,你又不能定罪,办这个案子就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基层民警要被考核的是刑拘数、逮捕率。”在中部地区某市公安局工作三十多年的警察徐忠宁表示。

在办案理念上,存在放任与从重严打并存的现象。对于绝大多数违反治安法的未成年人,法律的惩治手段仅限于警告和罚款,用徐忠宁的话来说,大多时候都一放了之。

四川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一级警长谢平曾于2023年撰文表示,他调研中发现,一些基层民警面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毫无对策,有时“为了完成打击人头数,故意违规办案”。西南地区一市局民警进一步解释,未成年人一旦犯罪,很少是偶发行为,得通过严查以往违法行为“打击掉一批,才能给他周围的圈子起到示范作用”。

2024年6月,正在修订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二审稿规定,对依法不予处罚或者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措施。

以训诫为例,“法律上没有对训诫这个词有一个标准的定义”,前述西南地区民警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实践中多是“找到这个小孩子,教训他两句,就叫训诫了”。谢平亦在文中提及,“训诫”没有被明确纳入行政处罚的种类。从目前实践的情况看,训诫不具有约束力。

定期报告活动情况也存在困难,“出派出所就找不到人”。有时不仅民警找不到,父母也找不到。徐忠宁举例,一位参与过校园霸凌的未成年女孩流连夜场、做起了陪侍。她的父母多次求助公安机关,但其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无法立案,更无法使用侦查手段定位。“即便找到孩子又怎么办?大家也很想去管,但管了以后你没有后续的教育民政等资源承接。”

预防法规定,根据情形严重程度,教育行政部门还可以会同公安机关将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但根据最高检2022年的一份报告,全国仅有一百余所专门学校,有的省一所没有,远不能满足需求。

2024年11月12日,江苏省海安市南莫镇中心小学,民警在向学生讲解《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相关内容。(视觉中国/图)

2024年11月12日,江苏省海安市南莫镇中心小学,民警在向学生讲解《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相关内容。(视觉中国/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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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怪圈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该如何打破未成年人犯罪的怪圈?

建设未成年人警务或许是个突破口。早在1995年,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就明确提出公安机关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职人员承办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

据王贞会了解,在中央层面,公安部已经在治安局内部设立了专门负责未成年人保护的机构,但由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治理涉及公安系统内部多个部门,不同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有待加强。

在地方层面,全国只有部分地区,如北京市海淀区、上海市杨浦区,以及广西的钦州市和广东的佛山市等地,率先探索并设立了专门负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警务人员或队伍。

王贞会认为,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开展矫治教育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民警除了需具备专业素质外,还需有链接资源的意识和能力,即在作出矫治教育决定时,能够有效对接社工、民政、妇联等专业化资源,从而能更全面地对未成年人开展综合干预。

此外,加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协作也是一种有效途径。

南浔区公安与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合作密切。据该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陆佳丽介绍,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若发现同案中未成年人构成犯罪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情形,检察院会与公安机关联合开展后续工作。此外,公安机关在遇到问题较为严重的未成年人时,也会主动联系检察院,共同开展矫治教育工作,其中包括训诫。

她曾在2021年办理过一起未成年人敲诈勒索案。当地一所私立中学的“大哥”小王,带着几个“小弟”向另一名同学小李索要钱财。短短一月内,小李就用家长微信转出逾16万元。这起案件中,除了小王,其他8人均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这就意味着他们不会受到刑事处罚。如果司法机关再不开展矫治教育,他们可能无法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

以这起案件为契机,她们联合公安对未成年人及其家长们开了训诫会。

训诫会开在一间特殊的房间里,一张半圆形的白色桌子占据了中心位置,桌边依次摆放着身份标识的小牌子。一侧是“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另一侧是“侦查人员”“检察官”和“学校代表”,中央两把庄重大气的高背椅,墙面是灰色软包设计,墙上悬挂着国徽。

每个人站在自己的位置上。检察官会严肃地告诉他们,他们的行为触犯了哪些法律,以及为何对他们作出现有决定,再签署一份帮教协议,通过仪式建立权威,让孩子们感受到法律的存在与约束。

这8名未成年人接受了不同程度的干预措施,由司法社工分别跟进3到6个月。最终,7人成功回归校园,没有再犯;只有1人因屡次不改,被送往专门学校接受教育和矫治。

这些努力后来被纳入制度化建设。2022年10月,湖州市南浔区委、区政府出台《南浔区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处遇区域治理实施意见》,后被吸纳为市级文件出台,明确了从公安、检察、法院到教育、民政、妇联等部门的具体职责分工。

深圳光明区走得更远。

2020年12月,在光明区人民检察院推动下,光明区成立了全国首家党委领导的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委员会(下称“未保委”),其办公室设在区检察院,日常由该院负责统筹相关工作,同时对成员部门的配合执行有了更强的约束力。

“未保委由16个职能部门和6个街道组成,覆盖教育、民政等与未成年人保护密切相关的领域,部门之间的沟通非常顺畅。”光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华夏表示,“比如,我们发现涉罪未成年人存在隐形辍学的情况时,会先确认其学籍所在地。如果学籍在老家,我们会与当地教育部门协调其返校;如果学籍在深圳光明区,就直接与区教育局对接,确保孩子继续接受教育。”

未保委还搭建了光明智慧未保云服务平台,建立了案件分流和干预机制。当公安机关接到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时,会通过平台发起需求,由未保委分流并委派社工介入。

深圳市福田区启航公益服务中心的社工钱梦琴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接到委派后,他们会第一时间赶到公安局,从未成年人第一次做笔录时,社工就要陪在旁边,“那是孩子们的内心防线最脆弱的时候,要借助窗口期去建立信任关系,从而跟进后续的服务。”

华夏解释,他们希望通过尽早介入,提高未成年人和社工之间的链接度。如果从侦查阶段到检察院、法院阶段,都由同一名社工跟进,通常能与孩子建立较好的关系,鼓励他们表达想法和困惑,这对帮教效果的提升非常重要。如果孩子和社工不合适,也可以通过转介机制更换社工,以保障服务效果。

华夏表示,检察机关的探索工作是逐步递进的。最初,他们聚焦于精准帮教,致力于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感化,帮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接着开始关注受伤害未成年人的创伤修复。到了现在,他们从多年工作中逐渐认识到,未成年人保护的关键在于从预防入手,减少问题的发生。

2024年9月,深圳市光明区未保委印发了一份《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分级干预协同工作办法》,将更多的风险未成年人纳入视野。文件指出,街道社区、教育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监护人无力管教的、存在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经社工评估后就可以接受干预。相关主体会衡量其风险等级,并实施相应的社会化干预或送入专门学校接受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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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河

一些新的制度和工作方法逐渐搭建起来,但社工和检察官们仍有困惑:工作越做越多,越发现许多问题并非在他们这一环节能够解决。

她们不止一次遇到过,当孩子出现问题、进入司法程序后,家长对她们说,“你多管管,你多说说,孩子听你的”,甚至主动提出把孩子送进专门学校,不敢正视自己家庭中的问题。

司法人员间流传着一句话:“问题孩子背后都有一个问题家庭。”

最高法曾发布过一组数据,2016 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0日,全国法院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来自流动家庭、离异家庭、留守家庭、单亲家庭、再婚家庭的未成年人排名前五。

立法并非没考虑过提高亲职教育的强制性,但最终向现实妥协。2021年1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家庭教育促进法一审稿中,针对家长拒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明确了罚款、拘留等惩罚措施,但在后续审议过程中,被删减为对家长的批评教育、劝诫制止、予以训诫等措施。

“问题孩子会追溯到家庭环境的不良影响,但不能将责任全然归咎于家庭。”南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陈胜男觉得,这是一个多因素交织、逐步加剧的结果。她进一步解释:“孩子受到家庭影响之后,可能在情感上无法获得满足,就会去网络上寻求别的亲密关系;可能在家庭中没有获得认可,于是在学校里寻找存在感,成为校霸。在这个过程中,是他的朋辈交往、学校环境、网络影响等等负面因素叠加后,才最终导致他做出违法犯罪行为。”

干预工作就变成了和孩子的情绪、不良习惯、周围的诱惑和偏见等多方面因素的拔河。

北京一位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机构的社工回忆起近年最让她惋惜的一个案例。一位女中学生在父母离异、各自成家后,长期独自生活。按照社工的说法,她未能从父母离婚的创伤中走出,需要反复测试身边的人是否足够包容自己。为了融入身边的圈子,伙同不良朋辈欺凌他人。

在公安和社工极力将她往回拽的过程里,她的态度也有所变化,一度愿意回到学校。但在学校里,她感到处处受到排斥。最终,她仍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等待审判的来临。

编辑 张梦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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