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擅自使用知名动画角色“光头强”形象进行商业活动,广东某茶饮品牌近日被判赔偿百万元!华强公司作为《熊出没》系列动画的著作权人,起诉农某、和某堂公司等四被告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法院终审判决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其中品牌宣传大使冯某承担5万元连带责任。
“光头强”是华强公司旗下动画《熊出没》的核心角色,自2012年播出后家喻户晓。2013年,卢某抢注“光头强GUANGTOUQIANG”商标用于餐饮服务,后转让至农某名下。2020年,华强公司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成功撤销该商标,但农某仍联合和某堂公司、春某泉公司,在奶茶店门头、包装、宣传中大量使用“光头强”形象,甚至聘请外形酷似“光头强”的冯某作为品牌大使,吸引加盟商。
被诉侵权店铺。
被诉侵权商品。
调查显示,涉案茶铺在东莞、广州等地开设20余家门店,店铺装潢、宣传语(如“奶茶有力量·人生当自强”)及人物形象(光头、鞋拔子脸、招风耳等特征)均与动画角色高度相似。此外,春某泉公司以5万至10万元不等的加盟费授权使用“光头强茶铺”标识,并通过官网发布招商信息。华强公司认为此举严重侵害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提起诉讼。
被诉侵权商品海报(含代言人)。
白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使用的“光头强”形象在形态、色彩、视觉效果等方面与华强公司原创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且被告具备接触原作品的可能性;被告明知“光头强”为知名IP,仍通过商标授权、招商加盟攀附商誉,导致公众误认其与华强公司存在关联,扰乱市场秩序。因此,被告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四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光头强”标识及形象,并连带赔偿华强公司100万元(含维权费用),冯某在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农某等被告不服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主审法官指出,经典IP形象受著作权法保护,商业使用须获授权。“光头强”作为高知名度角色,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商家擅自使用相似形象吸引客流,既侵犯著作权,又构成不正当竞争。即便抢注商标,若恶意攀附在先权益,仍难逃法律制裁。
法官强调,特许经营中若涉及他人IP元素,需事先取得许可。本案被告通过加盟模式扩张,却未规避侵权风险,最终付出百万代价,得不偿失。创新应建立在合法合规基础上,莫让“蹭热度”变成引火烧身。
文 | 王照宇
图、通讯员 | 邹宇婷 池锐燕
编辑 | 方欢欣 梁巧红
审核 | 罗盛光 戴日模
签发 | 刘海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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