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享后付多套路,莫名背债陷难处|惠州消费维权典型案例⑩

作者 张峰 2025-03-15 06:32

案例名称:

美容消费被推荐贷款分期还款,不知情下背负债务

处置单位:

惠州市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协会消费维权工作站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吴女士因祛痘需求在某皮肤管理门店体验时,店员向其推荐先享后付支付模式的高额套餐,并以体验服务后需要顾客在线签名确认为借口擅自操作吴女士手机签订了分期支付协议,实为消费贷款分期还款协议,吴女士在不知情下背负债务,之后想解约遭拒。

二、调解过程和结果

惠州市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协会消费维权工作站调解人员接到投诉后,调查了吴女士消费过程中的详细情况、短信记录、网签合同等资料,并通过门店监控进一步核查,查明:吴女士到门店体验时,原本沟通的是2680元做10次祛痘项目,门店经理在其体验过一次服务后,以祛痘有效果但需要坚持操作为由劝说吴女士办理5680元半年内不限次数的先享后付套餐,称其可办理5000元分12期贷款支付,每月只需还473元,声称“花小钱 没负担”。在吴女士犹豫期间,一名店员以体验服务后需要顾客签名确认为借口,擅自操作吴女士手机签订了分期支付协议。吴女士此后提出解约遭拒,并在签约第5天收到扣费短信提示将进行第一次扣款。

鉴于商家确实存在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经营行为,经协商,吴女士承担已实际消费部分费用,其余贷款由商家负责提前偿还,吴女士不负担,双方现场签订调解协议,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三、案例点评

本案例中,商家的产品和服务,名为“先享后付”套餐,其实是消费者贷款预付款消费模式,商家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等,签订的先享后付支付模式的合同,不是消费者本人的真实意思,不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

消费者在参与 “先享后付” 等新型消费模式时,要仔细阅读并理解相关的服务协议和规则,应确保每一项条款都已被充分了解并同意,做到理性消费;同时也警示商家在推出各类促销和新型消费模式时,应确保宣传内容通俗易懂、真实、准确、清晰、全面,做到消费者本人知情并同意,由消费者本人亲自签订有关协议,杜绝擅自代签,杜绝以其他事由为借口乘机增加消费者的义务。

南方+记者 张峰

【来源】惠州市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协会消费维权工作站

编辑 糜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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