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③ | 汕尾市交通运输局曝光一起大型客车无证经营案

作者 陈欣欣 2025-04-30 18:57

编者按:

为充分发挥交通运输执法领域行政处罚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切实增强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公平竞争、遵法守规意识,共同营造依法经营、健康规范、安全有序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南方+客户端联合汕尾市交通运输局公开发布交通运输执法领域中的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敬请关注。

案情概况

2025年4月2日,汕尾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市交通警察支队在汕尾市城区大都汇路段执法检查时,发现陈某某驾驶粤N0***大型普通客车从赤坑镇运载12名扫墓返程乘客往汕尾市城区渔村,据车上乘客陈述反映,他们与司机素不相识并约定包车费用300元,送回目的地后付费给司机。司机当场不能出示该车《道路运输证》又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在对司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后,发现司机从业的汕尾市城区**有限公司有涉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经调查取证,认定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年内第一次违法被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处罚决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示意义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却擅自开展营运,潜藏着极大的安全隐患。涉事的大型普通客车,由于游离在监管之外,极有可能长期缺乏必要的维护与保养,车辆关键部件老化、磨损严重却未得到及时更换,行驶途中极易突发故障,如高速行驶时轮胎爆胎、制动系统失灵等。此外,非法营运没有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与保障体系,一旦事故发生,救援力量难以及时、精准地介入,伤者得不到及时救治,不仅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还会对社会公共安全秩序造成巨大冲击,严重损害公众对客运出行安全的信心。

南方+记者 陈欣欣

供稿单位 汕尾市交通运输局

编辑 牛攀
校对 裴玉梅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手机扫码打开本网页
扫码下载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