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申请宅基地被拒,能起诉村委会吗?法院这样判

作者 巫雅柠 2025-07-29 21:09

村民分户后申请宅基地,多次提交材料却石沉大海,能否直接起诉村委会“不作为”?来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周某系某村村民,已与父亲分家分户成为一家六口的户主。2019年起,周某因无房居住多次向村委会、经济合作社申请,在自家原有宅基地上审批建房,均被拒绝受理,也未收到任何书面回复。

2024年8月,周某再次邮寄宅基地申请等材料,合作社签收后仍未答复,周某认为合作社作为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负有宅基地审批上报职责,其“不作为”侵犯了自身权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作社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处理申请。

裁判结果

阳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涉及村民利益的宅基地使用方案,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也明确,村民申请宅基地须以户为单位,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经村民集体讨论、公示后,报乡镇政府审核批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宅基地申请流程属于对村集体土地的自治管理,并非法定行政管理职责。因此,周某以行政不作为为由起诉合作社,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故驳回周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

宅基地申请被拒能否“民告官”,关键看纠纷属于村民自治还是行政行为,二者不可简单混为一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宅基地使用方案需由村民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集体经济组织在此过程中行使的是自治管理权而非行政职权;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仅受理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因此合作社的宅基地管理行为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不构成可诉的行政行为。

村民若遇申请被拒,可通过要求集体经济组织启动自治程序或请求乡镇政府指导监督等正确途径维权。

撰文:巫雅柠 符丽云

编辑 牛攀
校对 杨远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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