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出台若干措施,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佛山市司法局  2025-08-27 12:31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佛府办函〔2025〕10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6日


佛山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5〕15号)工作要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解决涉企行政检查中的突出问题,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强涉企行政检查源头管理

(一)明确行政检查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具有行政检查权的行政执法主体要及时通过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确认并向社会公告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主体资格。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实施行政检查的,委托行政执法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要加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明确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在涉企行政检查方面可履行的辅助性事务内容,严禁安排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二)加强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管理。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要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系统梳理本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及时在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认领,并通过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发布检查事项和依据。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不得实施。要依法组织开展行政检查事项的清理工作,及时动态调整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中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对缺乏法定依据的坚决予以清理,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对没有实际成效的要按照相关程序予以取消。

(三)统一行政检查标准。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要参照国家部委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公布的本领域行政检查标准,及时梳理细化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行政检查事项的行政检查标准,并通过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进行公布。不同领域涉企行政检查标准相互冲突的,有关行政执法主体要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执法主体进行协调。针对广佛跨界区域生态环境治理、道路运输监管等,市有关行政执法主体要推进跨部门跨区域联合发布统一行政检查标准。

(四)加强行政检查计划管理。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结合上级行政检查计划和上年度行政检查实施情况、行业领域风险情况等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年度检查计划应当统筹考虑“综合查一次”联合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和其他日常检查,明确检查事项、依据、主体、对象、比例、频次、方式、内容等要素。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将检查计划报上一级行政执法主体进行统筹,同时指导镇(街道)制定本部门下放镇(街道)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的行政检查计划。年度检查计划应当按照上级要求制订完成后,向社会公布。

二、优化涉企行政检查方式

(五)规范行政检查频次。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按照上级行政执法主体规定执行本领域行政检查事项的年度频次上限,上级行政执法主体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明确。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和镇(街道)可以直接执行原行政执法主体设定的年度频次上限规定;相关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企业设定的年度频次上限不一致的,按照最低的年度频次上限执行。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应急处置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纳入行政检查年度频次统计,但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及时跟踪监督。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信息要通过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进行公布。

(六)严格控制专项行政检查。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评估确需组织专项检查的,要拟订专项检查计划,内容包含检查依据、主体、对象、时间、地域、事项、方式等,专项检查计划应当先经法制审核、拟订机关集体讨论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执法主体批准,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进行公布并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专项检查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要联合拟订检查计划。执行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不再重复报批和备案。

(七)深化行政检查协同。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要强化“综合查一次”制度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综合监管制度的协同落实,推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日常行政检查原则上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持续深化“综合查一次”制度,依托“粤执法”“双随机”等系统,搭建检查计划共享平台,归集执法主体检查计划数据,逐步实现涉企行政检查“应联尽联”,不同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主体内部不同执法领域针对同一企业在相近时间段内有行政检查计划的,采取联合检查方式合并实施。列入广东省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的监管事项,由市市场监管局统筹,牵头部门要通过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方式实施“综合查一次”,原则上各行政执法主体不再单独组织日常检查。

(八)全面推行非现场执法。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要贯彻落实《广东省非现场执法管理办法》,严格规范非现场执法行为,积极推进“无事不扰”的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信用监管、无人机“综合飞一次”等方式,逐步提升非现场检查占比,促进监管执法精准化、智能化和便捷化。通过非现场执法方式可实现监管要求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执法,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九)实施分级分类检查。市有关行政执法主体要建立完善本执法领域“风险+信用”的分级分类检查制度,根据监管对象的属性、风险特点和信用状况不同,在检查方式、抽查比例、检查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诚信守法、风险较低的监管对象,可以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灵活采取自查自纠等承诺式检查方式。完善信用修复制度,在行政许可、证明事项、信用修复等领域推行信用承诺制。建立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达”机制,严格落实行政处罚信息修复政策。

三、严格规范行政检查实施

(十)规范入企记录管理。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入企记录台账,将行政检查、入企普法、法治体检服务等入企活动纳入记录范围。已开通实施粤执法“亮码入企”功能的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入企活动时,要出示电子行政执法证作为身份凭证,接受监督机构实时跟踪监测行政执法人员定位信息、行踪轨迹、涉企检查行为等情况,做到亮证即亮码、亮码即定位、定位即监督;因其他客观原因现场不能实施“亮码”,事后进行补录。安排未开通“亮码”功能的执法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参与入企活动的,要以电子表格台账的形式做好入企记录。

(十一)规范行政检查程序。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要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工作要求,确保严格执行行政检查程序。实施行政检查前,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行政执法人员要在24小时内报告并补办手续。水上执法的,要自抵岸起24小时内报告并补办手续。要事先向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的时间、内容以及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等,依法不予公开和上级机关明确要求不能事先通知,以及需要通过“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实施的除外。实施行政检查时,要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严格落实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亮码入企”要求。入企检查要制作行政检查登记表、现场检查记录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要进行全过程无间断音像记录。行政检查结束后,行政执法主体要及时将行政检查结果告知企业。

(十二)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涉企行政检查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十三)规范行政检查结果处理。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需要予以改正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不同行政执法主体对企业整改事项要求不一致的,由检查发起的行政执法主体牵头协调解决;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要坚持教管结合,落实行政处罚法“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统筹考虑相关法律规范与行政处罚法的适用关系,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至第三十三条等规定的从轻、减轻、不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要适用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相应处理;依据相关法律规范作出最轻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明显不成比例的情况下,要准确适用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校准。对违法行为不具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优化涉企行政检查服务

(十四)推进“执法+服务”模式。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行政检查全过程各环节。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推进“邀约式”检查,针对企业提出的检查指导请求,开展现场检查指导,发现问题的,检查人员现场指导企业进行整改,检查结果不纳入执法程序,更好地引导促进企业合法合规经营,预防纠错。依据地方特色、产业结构、行业特点等,探索推进“一业一册”精准告知制度,指导企业依法经营,规避违法风险。

(十五)深化减免罚制度运用。树立柔性执法理念,依法拓宽“免罚”“轻罚”适用范围,动态更新包容审慎监管事项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推进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观察期”内对企业优先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谨慎使用行政处罚,引导违法企业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给予企业容错空间。市各执法主体要做好减免罚制度适用的培训指导,让执法人员充分了解政策内容、适用范围及操作流程。多渠道加强宣传推广,切实提高制度知晓度。

(十六)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实施涉企行政检查依法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要采取对企业权益造成限制或者损害最小的方式,避免因措施不当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除依法需责令关闭的企业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行政执法主体拟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可能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或可能造成企业停产、停业、关闭等重大影响的,可以进行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最大限度降低行政执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负面影响,引导企业合规经营。

五、强化涉企行政检查监督

(十七)畅通涉企行政检查投诉反馈渠道。司法行政部门要重点对受理和处理企业投诉举报情况进行监督,依托“粤执法”平台归集行政检查相关执法数据,建立健全与信访投诉、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信息共享机制,发挥好工商联、行业协会、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和社会监督员在反映涉企问题线索方面的积极作用,广泛收集企业对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意见建议。

(十八)加大对乱检查的查处力度。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将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纳入行政执法监督的重点内容,综合运用数据分析、考核评议、案卷评查、工作检查、行政执法报告等形式,着力整治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检查、未按照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和标准实施检查、违反规定程序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超过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实施检查,以及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乱检查的情况。发现乱检查问题线索的,要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文书责令行政执法机关自行纠正。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十九)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协作。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建立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与法治督察、政府督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面的协作联动,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的信息沟通、线索移送、结果共享等机制。

(二十)严格行政检查责任追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尽职免责机制。因对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因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因当事人过错或者客观原因致使案件事实认定发生变化的;因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或者政策调整等情形,导致行政执法案件被纠错的等情形,不作为错案对行政执法主体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编辑 梁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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