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作判断出措施

学习时报  2025-11-29 08:33

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的形成,既需要领导干部在履职实践中的自我锤炼,也需要建立科学完善的制度保障体系

文 | 林珊珊

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判断、出措施,既要合情合理,更要合法合规。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目标任务不可或缺的环节。习近平总书记要求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作判断、出措施”,为各级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提供了根本遵循。

决策做得对不对,事情办得好不好,根本和前提在于想得正确不正确、思想方法和思维方式科学不科学。法治以其固有的稳定性、可预期性和指引性,为领导干部想问题提供了基本遵循。法律是领导干部从事一切工作的基本依据,在认识事物、分析问题时,必须首先考虑是否合乎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问问法律上“允许什么”“禁止什么”“如何作为”,这是依法履职的基本体现,也是增强工作科学性、预见性、主动性的重要保障。领导干部要常怀敬畏之心、戒惧之意,主动学法懂法,明白权力来自哪里、界限划在哪里,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在谋划改革发展时自觉对标法律规范,在分析理解问题时善于运用法治原理,确保思路不偏离法治轨道,避免决策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在错综复杂的治理实践中,领导干部要善于运用法治标尺明断是非、公正履职。在我国,法律是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依照法律作判断,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和公信力。无论是在行政执法中把握裁量尺度,还是在矛盾纠纷中厘清是非界限,法治都是最可靠的评判依据。领导干部作判断,既要严格遵循法律条文,将具体案情置于法律规范之下进行检视;也要准确把握法治精神,在法律空间内进行价值权衡,确保判断结果于法有据、于理相通。坚决克服以经验办事的惯性思维,避免以个人意志替代法律标准,让每一项判断都经得起法律和人民的检验。

法律不仅是一套行为规范,更是一种程序保障。严格按照规则程序办事,制定的措施才能立得住、行得通、得民心。现实中,少数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还没有跟上形势变化的要求和法治实践的发展,存在只看结果不看过程、为追求效率而突破程序的现象,损害了法治的严肃性和公信力,给经济社会发展埋下严重隐患。领导干部在决策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环节落实到位;在执法过程中要规范调查取证、告知听证、陈述申辩等环节,避免因追求效率而损害程序正义;在解决重大社会问题时要着力细化决策程序,引导人民群众遇到问题依靠法律法规、按照相关程序寻求帮助,坚决纠正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现象,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使所制定的措施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的形成,既需要领导干部在履职实践中的自我锤炼,也需要建立科学完善的制度保障体系。一方面,充分发挥考核评价机制的“指挥棒”作用,将依法履职能力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标尺,在改革发展的主战场、服务群众的第一线考察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分析问题、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构建科学、系统、严密、可操作性强的法治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加强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监督检查,完善综合性法治评价工作机制,进一步压实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建设责任,力促其依法履职、依法用权、依法行事,对那些法治意识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干部,严肃执纪问责,形成有力震慑。

 “十五五”时期,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克服市场机制的盲目、促进社会建设的和谐、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无不需要法治的力量。当每一位领导干部都能在想问题、作判断、出措施的各个环节坚守法治标准、遵循法治要求,必将赢得更广泛的社会信任,凝聚起法治中国建设的强大力量,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为坚强的保障。

【频道来源】南方+客户端理论频道


编辑 莫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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