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抢个红包,却成了罪犯?

高要法院 2025-12-15 18:15

“他和我说

抢一个红包就给我提成,

我看很好赚,

挣点外快也要抓我吗?”

你知道吗,

“抢红包”这种看似毫无风险、

“躺赢”的赚钱方式,

可能涉嫌犯罪!

一起看看这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钟某在丁某(已另案处理)介绍下得知一项轻松获利的兼职工作,即在微信群内抢红包,并将款项提现后转入到丁某的指定账户,可以根据红包抢得金额的8%-10%收取提成。为了获利,钟某在明知红包来源系诈骗赃款的情况下,仍然按照丁某的要求,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实名认证的微信号在多个指定的微信群内参与“抢红包”。随后,钟某担任小组长对微信群内抢得的资金进行统计,并招揽多人共同参与到“抢红包”之中。经统计,钟某利用本人微信账户接收多笔来路不明的资金合计人民币30余万元,并将其进行转移,从中获取提成人民币7400元。2025年4月,钟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其全部违法所得。同年10月,高要检察院以被告人钟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高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明知资金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考虑钟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认罪态度与退赔等情况,最终依法判处钟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同时,在案涉微信群内,蔡某、潘某等15人均不同程度地承担了抢红包、统计资金、招揽他人等协助进行“跑分”的工作,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上述15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判处相应刑罚。该案件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随着国家对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不法分子在诈骗后,通过“跑分”洗白诈骗款时,犯罪手段也层出不穷。现阶段常见的,便是打着“轻松兼职”“赚取佣金”的噱头,吸引学生、自由职业者、老人等群体参与微信群、QQ群“抢红包”,以便拆分诈骗款项,模糊钱款去向,干扰司法机关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在知晓钱款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以“抢红包”的名义协助他人转移赃款,或者向他人出租出售账号、配合管理群组、拉人抢红包等行为,均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在此,法官特别提醒,对于来历不明的“红包兼职”、陌生人转账等,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提高防范意识,切勿因贪图一时小利而沦为犯罪“工具人”,还要面临“牢狱之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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