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三案入选中国互联网司法十大典型案例

广州互联网法院 2025-04-07 11:56

近日,西南政法大学长三角研究院揭牌仪式暨科技法前沿论坛在杭州召开,政产学研各界嘉宾出席会议,共同探索实现新科技良法善治有效路径。论坛各环节围绕科技创新与营商环境法治化、人工智能时代的多维度治理、互联网司法前沿等主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发布了中国互联网司法十大典型案例(2023-2024),广州互联网法院三起案件入选。

个人信息跨境处理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左某与爱某(上海)有限公司、

雅某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案例索引

广州互联网法院

(2022)粤0192民初6486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粤01民终33217号

主办法官

邵山

广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

案情摘要

被告爱某(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某公司”)是被告雅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某公司”)在中国的关联公司,运营微信公众号“雅某”。雅某公司是注册地在法国的跨国酒店管理集团,运营“A某”APP(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2021年10月29日,已为雅某酒店集团会员的左某通过“雅某”公众号使用其本人信用卡向爱某公司支付2588元,购买雅某酒店卡两张,约定持该卡能够以会员优惠价格享受雅某公司提供的酒店食宿服务。2022年2月24日,左某通过雅某客服电话咨询业务,经客服指引通过“雅某”公众号下载“A某”APP。左某在注册会员及进入“A某”APP界面时,点击勾选了雅某公司《客户个人数据保护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选项。2022年2月27日,左某在“A某”APP预定了同年3月8至9日缅甸仰光某酒店,并提交了姓名、国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事后,左某发现《章程》中载有将其个人信息传送共享至全球多个地区接收主体的内容。由此,左某认为,被告通过“A某”APP违法跨境处理中国公民个人信息,无限制扩大个人信息境外接受主体的国家范围、主体范围,未能实现真实、准确、完整的告知,并明示个人信息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致其知情决定权受到侵害,从而致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在此基础上,左某主张对其个人信息的查询、删除的权利,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判定被告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侵害了原告左某的个人信息权益,并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雅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左某致书面赔礼道歉,致歉声明内容经本院审核;二、被告爱某公司、雅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删除原告左某在两被告及相关个人信息接收方处的全部个人信息,并出具相关凭据;三、被告雅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左某财产损失20000元(含合理开支);四、驳回原告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雅某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除因被告自动履行一审判决主文第二项“删除全部原告个人信息”而撤销该项外,维持其余一审判决。

推荐理由

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后法院公布的首宗跨境传输个人信息纠纷案件。数据跨境流动已经成为全球资金、信息、技术、人才等资源要素交换、共享的基础,个人信息的跨境流动关乎个人、社会和国家利益。当前,跨境数据处理平台的个人信息处理章程普遍存在信息收集范围表意不清、信息处理方式含糊不明等问题,不仅严重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更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和国家数据安全。本案旗帜鲜明地支持了个人信息主体就个人信息保护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权,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火警”作用,引导“沉默大多数”的个体参与个人信息治理,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赋予的个人信息权益真正落地。同时,本案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章程若不符合公开、透明原则,则用户点击勾选隐私政策不产生同意的法律效力。对于超出合同所必需的跨境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数据处理者应当进行增强告知并取得用户单独同意,从而确保个人信息知情决定权的实现。本案划定了个人信息跨境处理的行为边界,规范了个人信息跨境处理的流程,要求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应取得单独同意,促推跨境数据处理平台与时俱进完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为丰富全球个人数据跨境流动处理的实践探索提供司法范本。

游戏账号和游戏币的虚拟财产属性

及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正当与否的问题

——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郑州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索引

广州互联网法院

(2020)粤0192民初46315号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022)粤73民终3597号

主办法官

邓丹云

广州互联网法院

综合审判二庭庭长

案情摘要

随着虚拟现实等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自然人人格要素被更多地虚拟化呈现,人格权保护遭受冲击。本判决明确自然人的人格权及于其虚拟形象,未经许可擅自创设、使用自然人虚拟形象的,构成对自然人人格权的侵害;网络服务提供者实质参与侵权内容生成和提供的,应按照内容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为内容服务提供者的认定提供了有益参考,对加强人格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推荐理由

本案系游戏虚拟财产不正当竞争纠纷,首次明确在裁判文书中界定了网络游戏账号、游戏币等不同类型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当前网络游戏道具、账号交易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司法实践普遍将其认定为网络虚拟财产并进行保护。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7条未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和范围等作清晰界定,各界对于虚拟财产的可交易性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游戏运营商认为根据用户服务协议,其享有游戏账号、游戏道具和游戏币的所有权,用户不得出租和转让,也不得在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第三方提供相应交易服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游戏交易平台则依据民法典第127条,抗辩游戏账号、游戏币属于虚拟财产,游戏用户应当对这些虚拟财产拥有支配权、交易权以及收益权等权能,游戏运营商不应当对此进行限制。对于这类纠纷的处理,应当秉持何种原则,既涉及对游戏内虚拟物品的认识,也关系对三方游戏交易平台行为的规制路径。对于第三方游戏交易平台的交易行为,无论是全部禁止还是完全放开,应该都不可取。全部禁止,与游戏用户不断增长的交易需求不相适应;完全放开,则可能使游戏黑灰产的问题更加突出。本案对于游戏内的游戏道具和游戏币等虚拟物品的虚拟财产属性进行分析,厘清了第三方游戏交易平台提供游戏交易服务的行为边界,有助于规范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流通秩序,促进数字市场的良性有序发展。

流量劫持的侵权法规制

——广州爱某有限公司与赵某某

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案

案件索引

广州互联网法院(2023)

粤0192民初5750号

主办法官

麦应华

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法官

案情摘要

广州爱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某公司”)诉称:爱某公司运营有大量微信公众号。赵某某系爱某公司前员工,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未经爱某公司允许,在其负责运营的20个微信公众号内嵌入第三方文章链接,盗取本属于爱某公司的“流量主”收益,对公司造成严重损害,遂提起诉讼。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定赵某某实施转链接引流行为的事实存在,作出如下判决:一、赵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爱某公司赔偿损失100000元;二、驳回爱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推荐理由

本案系首例以侵权法规制流量劫持行为的司法案例。流量争夺是互联网领域竞争的核心。长期以来,法律界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流量劫持行为予以规制。但由于流量本身涉及多重法益,当事人依据案件事实的具体情况可以选择多种诉讼策略。本案从侵权法的角度出发,明确了流量的本质是用户注意力的量化,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权益,并进一步细化了流量劫持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明确流量劫持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在使用技术手段破坏原有网络场景并对用户进行诱导或强制。本案的判决凸显了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侵权法路径,有利于为流量权益提供更加全面的救济机制,引导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推动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来源 | 西政科技法学研究院

责编 | 谭静宜

编辑 | 刘颖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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