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将投保的非营运性质车辆用于有偿货运活动,致使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向保险公司履行法定通知义务的,车辆在营运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非营运性质投保的车辆在营运中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1月,张某驾驶轻型栏板货车与行人金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金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张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车辆登记车主为张某,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赔偿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单中注明事故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业货运”,但根据查明的事实,该车辆平时主要用于在“货拉拉”平台上接单拉货;张某自2022年10月起至事故发生日期间,驾驶该车辆多次在“货拉拉”平台接单拉货。张某垫付金某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合计5.7万元。后金某家人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张某赔偿相关损失。
丰顺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案涉车辆在投保时登记为“非营业货运”的情况下从事营运活动,提高了车辆使用频率和扩大了车辆使用范围,造成车辆使用频率与事故风险显著增加,又未向保险人履行法定通知义务,故某保险公司依法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免除赔偿责任。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金某家人18.71万元,张某赔偿100.25万元。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张某使用案涉车辆在货拉拉平台注册认证,从2022年10月起至事故发生日期间共接单达100次,且车身明显张贴有“货拉拉APP”标识,且本案证据足以证实张某在事故发生时从事营运活动。案涉保单载明的条款内容和形式显示某保险公司就法定免责事由履行了提示义务,应认定免责条款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合同约定,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故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为以非营运性质投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受害人因车辆使用性质是否改变而引发的理赔纠纷。本案基于投保车辆事发时从事营运活动的事实、该车辆在“货拉拉”平台上接单量等情况,认定投保车辆使用性质确已改变,并结合投保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就法定免责事由已履行提示义务的情形,作出的裁判结果有利于引导投保人秉承最大诚信原则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有利于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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