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在公司停车场内停车
车胎竟被钉子扎破!
他认为停车场管理方
有责任确保停车场内的安全
于是索赔各项损失3000余元
但停车场管理方表示
已尽到相应的保洁与安全管理义务
双方争执不下,最终对簿公堂
结果究竟如何呢?
对话法官
提问:
最终判决停车场管理方承担10%的过错责任,张先生自行承担90%责任,这个责任划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
徐慧英:
第一步,分析涉案车胎是否在涉案停车场扎钉。依据车主提交的证据初步证明车胎在涉案停车场内扎钉;第二步,分析运维管理方有无过错。因运维管理方未将停车场内车辆经过的沿途灯光全打开进行照明,确定存在一定过错;第三步,分析过错比例。因运维管理方提供的清洁工作经过验收符合业主方要求的标准,但因未全部打开照明灯,存在部分瑕疵,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酌定运营管理方承担10%的过错责任,其余由车主自担。
提问:
在停车场等场所发生纠纷,相关责任方就要承担责任吗?作为服务提供者,如何判断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
徐慧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非在停车场等场所发生纠纷,相关责任方就需要承担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即要求义务人必须采取一定的行为来维护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免受侵害。该义务可能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合同义务、诚信原则而产生。由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很广,涉及多个行业、多类主体,不同义务人对不同保护对象所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也不同,所以在法律中无法明确其具体内容。
但针对实践中需确定义务人应当负有的具体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进而判断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可参考该安全保障义务人所在行业的普遍情况、所在地区的具体条件、所组织活动的规模等各种因素,从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力度、义务人的安保能力以及发生侵权行为前后所采取的防范、制止侵权行为的状况等方面的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本案中的停车场亦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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