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房地产公司为促销常推出购房赠送物业费等优惠政策,然而,当购房合同签订后,有些承诺却未兑现,购房者无奈只得诉讼维权,来看这个案例。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黄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阳春市某楼盘的房产。购房前,销售人员杨某明确承诺将赠送一年物业费,作为黄某的购房优惠。
收楼后,黄某发现银行卡仍被扣除相关物业费及滞纳金,遂多次与杨某及物业公司沟通,但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后黄某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某房地产公司返还相关物业费及滞纳金共4000余元。
法院审理
阳春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为某房地产公司销售人员,黄某有理由相信杨某在履行职务期间有权代表某房地产公司作出上述承诺,黄某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并无过失。杨某向黄某作出的上述承诺,对某房地产公司有效。现因某房地产公司未履行承诺,导致黄某被扣划了相关物业费用,遂判决某房地产公司支付相应的物业费损失和滞纳金共4000余元给黄某。
某房地产公司不服,提出上诉。阳江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房地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一些房地产公司为扩展业务,常以承诺免收一定期间物业费的方式提出价格优惠,吸引购房者与其签订合同。为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购房者要收集保存好相关证据,如与售楼人员的录音、聊天记录等,以便在法律上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购房者也可要求与房地产公司、物业公司签署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承诺内容,否则该承诺对物业公司不发生效力,购房者只能先向物业公司缴交物业费后再向房地产公司主张返还。
撰文:巫雅柠 林子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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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李婉芬
校对 杨远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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