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析法|未经批准擅自干?垃圾分类“红线”不可触

作者 黄剑琴 2025-02-24 19:53

在城市的有序运转中,垃圾清运处理有着严格规范,然而,部分个人与企业却无视法规,擅自进行垃圾收集、运输等活动。这些行为不仅破坏城市环境,更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以下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带您了解违规后果,明晰垃圾分类清运的重要性与法律准则。

案例一 汪某未经批准擅自收集、运输餐厨垃圾

基本案情:2024年3月14日,清城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东城街”)执法人员巡查至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合头路附近路段时,发现汪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擅自收集、运输餐厨垃圾,且当事人无法出具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相关资质证明。2024年2月29日至2024年3月14日期间,当事人汪某在未办理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相关资质证明的情况下,多次在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保利广场内进行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将收集的厨余垃圾用于喂养家禽。

处理结果:汪某的行为违反了《清远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清远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东城街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2024年3月25日,东城街以直接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日,当事人缴纳罚款且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目前该案已完结。

案件评析:未经许可擅自收运、处理餐厨垃圾的行为有着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比如在收运处置过程中造成沿途遗撒滴漏,破坏市容环境,也容易滋生病菌,或部分不法分子回收餐厨垃圾后用于提取食用油脂制造“潲水油”等有毒有害食品进行二次销售,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随意收集、处置厨余垃圾,执法人员应及时做好证据固化以及法律解释。本案中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能在社会上形成一定的警示作用。同时作为基层单位,要加大辖区内巡查力度,及时制止、查处违法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解决,尽可能的减少人民群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让人民群众做到知法、守法、学法。

处理依据:《清远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禁止无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餐厨垃圾。”《清远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二 深圳市某公司清远分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基本案情:2024年3月13日,清城区凤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凤城街”)执法人员到某市场进行检查时发现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公司清远分公司签订了《垃圾清运协议书》,但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提供深圳市某公司清远分公司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2024年4月24日,凤城街执法人员再次到某市场对深圳市某公司清远分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要求深圳市某公司清远分公司出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深圳市某公司清远分公司未能提供上述许可证。

处理结果:根据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复函,深圳市某公司清远分公司未办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当事人深圳市某公司清远分公司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凤城街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的行政处罚。2024年6月28日,当事人缴纳罚款且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目前该案已办结。

案件评析:本案系另一宗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案的关联案件。深圳市某公司清远分公司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将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了《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已另案查处)。

处理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案例三 某环境管理(清远)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基本案情:2024年2月26日16时09分,清城区洲心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洲心街”)执法人员巡查至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一路28号顺盈时代广场东侧地上停车场内垃圾中转站时,发现某环境管理(清远)有限公司雇佣人员驾驶车牌号码为粤R47XXX的中型特殊结构货车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当事人某环境管理(清远)有限公司未能出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涉嫌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处理结果:当事人某环境管理(清远)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洲心街于2024年3月22日、2024年4月4日依法先后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某环境管理(清远)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2024年4月2日,当事人某环境管理(清远)有限公司缴纳罚款且停止违法行为,本案已结案。

案件评析:当事人某环境管理(清远)有限公司主张是通过清远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开招投标中的标,双方签订了合同,是合法合规的清运,因此请求撤销洲心街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虽然某环境管理(清远)有限公司与清远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合同,但当事人某环境管理(清远)有限公司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仍不能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因此本案属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

处理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南方+记者 黄剑琴

通讯员 清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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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梁杰
校对 黄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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