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购的蓬勃发展,线上选购宠物的现象愈发普遍。网络上萌态十足的宠物照片与视频,让众多网友直呼“梦中情宠”。然而,消费者如果通过线上购买的宠物出现货不对板情况,该如何维权?日前,白云法院审理一起相关案件,判决商家退货退款,并对消费者进行三倍赔偿。
2023年11月18日,欧阳女士通过网络平台联系某宠物店,要求选购一只纯白德文蓝眼母猫,后续双方通过微信沟通,宠物店向欧阳女士发送视频确认猫咪的品相特征(蓝眼、圆脸、宽耳距等)。11月19日,在支付6500元购猫款后,欧阳女士发现宠物店邮寄时发送的发货视频中,显示猫咪的特征与双方此前约定明显不符,存在诸多差异。见状,欧阳女士当即提出拒收猫咪并要求退款,但是宠物店以拍摄角度差异为由坚持发货,并在到货后威胁欧阳女士,声称“如果不接收猫咪,出了问题后果自负”。欧阳女士无奈之下,被迫支付380元提货费接收该宠物猫。后续欧阳女士带该宠物猫到医院检查并确诊其感染杯状病毒,为此产生了862元治疗费,双方就退货退款及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欧阳女士遂向白云法院提起诉讼。其间,涉案宠物猫一直由欧阳女士饲养。
法院经审理认为,欧阳女士虽然与宠物店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其通过宠物店在网上的店铺订购了涉案宠物猫,并支付相应款项,双方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在确认交易前,已就交易宠物猫进行沟通,宠物店亦将拟出售的宠物猫通过视频的方式向欧阳女士进行展示,且已向宠物店支付相应价款,宠物店应按约定向欧阳女士交付相应宠物猫。
针对宠物店是否构成消费欺诈及相关衍生费用的赔偿责任认定的问题,法官认为,宠物店在交易过程中通过微信发送与实际交付不符的虚假视频,诱导欧阳女士选购宠物猫,且在欧阳女士多次质疑后强行发货,其主观上存在掩盖真相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商品特征的欺诈行为,导致欧阳女士基于错误认知完成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欺诈”构成要件,故欧阳女士要求退还购买款6500元并要求赔偿购买款三倍的赔偿即19500元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同时欧阳女士应向宠物店返还宠物猫(邮寄费用由宠物店承担)。
关于衍生费用,欧阳女士因宠物店违约而支出的提货费380元、宠物治疗费862元,属欺诈行为直接导致的必要损失,且有票据佐证,依法应予全额赔偿;饲养费虽系客观支出,但欧阳女士主张的39元/天标准缺乏凭证,法院参照本地普通宠物饲养成本酌定为10元/天。
白云法院一审判决:宠物店向欧阳女士退还购猫款6500元;欧阳女士向宠物店返还涉案购买的宠物猫(邮寄费用由宠物店承担);宠物店向欧阳女士支付赔偿款19500元;宠物店向欧阳女士赔偿饲养费(按10元/天的标准,自2023年11月20日起计至涉案宠物猫返还至宠物店之日止)。该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表示,网购活体宠物为消费者带来了更多样的商品选择和更便捷的购买方式,但相对实体宠物店,购买风险相对较高,法律纠纷高发。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网购宠物时应当尽可能选择正规合法、证照齐全、信誉良好的商家购买,且交易应通过平台进行,一旦发生纠纷可通过平台进行维权。应与商家就所购宠物的品种、性别、外形、身体状况、是否打疫苗等信息做好充分沟通,并通过照片、现场视频等多角度了解所购宠物的情况,并妥善保存交易全过程的聊天记录、视频影像等电子证据,收货后固定关键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后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提醒各类销售主体,应当秉持诚信原则透明交易,切莫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可能面临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并承担其他相关费用。
文 | 王照宇
通讯员 | 冯珉珊
编辑 | 方欢欣 李杏婵
审核 | 罗盛光 戴日模
签发 | 刘海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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