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蛤蟆汤”视频差点被罚45万,糊涂账并非小过重罚那么简单

南方评论 2025-07-14 21:47

文 | 维辰

一碗“蛤蟆汤”,差点引来45万元罚单,近日引起广泛关注。

起因是今年2月,山东临沂兰山区一饭店老板张女士在短视频平台发菜品视频,包含7张菜品图片,第一张图手写标注“蛤蟆汤”。兰山区市场监管局3月24日下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显示,张女士“发布法律禁止行为的广告”,涉嫌违反广告法,且“拒绝配合调查”,“可以从重处罚”,拟给予45万元行政处罚。该局广告监督管理科相关工作人员7月11日表示,蛤蟆是野生保护动物,且张女士行为构成商业广告,“现在到了告知阶段,案件正在走程序,并没有最终下处罚决定书。”

粗疏一看,又是一起小过重罚案件:即使是非法广告,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话,因一张图作出45万元“罚单”,未免过罚失当。而若细看,就会发现一个微妙之处,即罚单的说法并不准确,这也是“罚单”需要打引号的原因,更严谨地说,是“拟处罚”——

《行政处罚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同,前者不能产生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效果,而是为后续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准备,其作用仅在于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后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这些意见和请求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中予以考虑。

但即使是“拟处罚”,也让人感觉师出无名。就事情本身而言,张女士称“蛤蟆汤”是临沂名吃,当地风俗一般称牛蛙为“蛤蟆”,菜品原料为牛蛙,邻近菜市场都有卖。而相关工作人员则强调,“如果说蛤蟆汤用的是牛蛙的话,那就需要明确写明是牛蛙。牛蛙是牛蛙,青蛙是青蛙,蛤蟆就是蛤蟆。牛蛙允许养殖食用,蛤蟆是野生动物不允许食用”,这种时候咬文嚼字不合时宜。蛤蟆本就是一种偏口语化、有歧义的叫法,抠字眼没意思。要是在菜名上较真,正如网友调侃,那夫妻肺片、虎皮青椒、老婆饼呢?

行政处罚必须以查明事实为前提,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这些最基本的道理应该无需赘述。若进行食材检测后确认是蛤蟆,证据拿出来,该怎么罚就怎么罚,舆情也好平息;而若没有取证,直接“隔空断案”,就是另一种情况了。

再说执法程序问题。《行政处罚告知书》说张女士“拒绝配合调查”,张女士却表示3月21日接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电话时表示会配合调查,并删除了涉事视频。另外,7月11日官方通报称,“5月12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综合具体事实和危害程度,决定不再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而张女士及其律师则称,7月14日才收到《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兰山区政府6月10日给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也没有提到该文书。

文书为何迟到两个月才送达,以及官方通报所说的5月已决定“不再作出行政处罚”与相关工作人员7月表示“案件正在走程序”为何自相矛盾,事实、动机如何,都值得深究。

此事不同于一般小过重罚案件的另一地方在于,张女士代理律师表示,在对案情的了解过程中,他发现当地政府拆迁部门的相关人员有介入该案的行为,兰山区市监局做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存在涉嫌滥用职权嫌疑。

漏洞百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是不是别有“妙用”,舆论发展到当下,已经是个难以回避的问题。因为不透明的执法,有时比真蛤蟆毒性更大。

编辑 刘婷婷
校对 黄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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