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约定工作信息,等于签订了劳动合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08-05 10:58

入职后,仅与公司通过微信商议岗位和工资,未正式签订合同,能否认定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刘某经过面试,与A公司通过微信协商工作岗位、每月薪资后,正式入职A公司。一年后,双方因管理理念不合产生矛盾,刘某提出离职,并以A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双方久争不下,刘某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判决A公司与刘某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刘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A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认为双方已通过微信确认劳动合同的工资等基本要素,等同签订了劳动合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其无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裁判结果】

本案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争议焦点为:A公司是否需要向刘某支付2023年3月至2024年3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双方通过微信商议工资报酬、工作岗位,不等同于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另,A公司主张刘某未提交相关材料导致无法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刘某,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A公司未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综上,法院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判决A公司依法支付刘某在职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官说法】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双方通过微信等电子形式约定内容基本涵盖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劳动合同必备要素且按约履行,则可视为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原被告通过微信商议,仅就报酬、工作岗位达成一致,不符合书面劳动合同的实质要求,不等同于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法官提醒,书面劳动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核心依据。对于用人单位而言,须依法规范用工。若需通过电子形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建议遵循《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使用合法平台并完成可靠的电子签名,确保合同内容涵盖全部法定必备条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来源:深圳中院 深圳龙岗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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