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能否免除赔偿责任?

广州政法 2025-03-06 19:48

大多数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面对数以百计的条款,往往只是大致扫一眼便签了字,对其中的许多条款并未了解清楚,当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往往以免责条款为借口拒绝赔偿,进而引发一系列纠纷。那么,免责条款一定免除责任吗?一起来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6日,许某在某保险公司处为其名下的粤A57XXX车辆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43622.4元,保险期间为2021年10月20日至2022年10月19日。

2022年10月12日,案涉车辆停放在某洗车房发生火灾,消防救援大队认定火灾原因是车辆内部电气线路故障导致火灾。后许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在事发第二天向其发出《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以车辆是在维修期间发生事故属于免赔事由拒绝理赔。

许某认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不成立,该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不合理的免除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明确告知的义务属于无效条款,其次案涉车辆发生火灾时并非在竞赛、测试期间,亦不适用该免责条款,故保险公司应当进行理赔。许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43622.4元。

法院认为

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交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中约定被保险机动车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上述条款属于责任免除条款。

关于本案免责条款的效力,根据上述规定,对格式条款的提示和特别说明义务系保险人的法定义务,且保险人对其是否履行了上述义务负有举证责任。

首先,保险公司提交的两份保单下方均无许某签名,且未证明其保单文本与许某购买合同时约定的文本一致。许某提交的保单文本与保险公司提交的保单内容不一致,且保单内容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显著提示,但该保单盖有保险公司专用章,法院对许某提交的保单予以确认。

其次,根据保险公司提交的文件,在投保人签署投保单、投保提示、免责声明一栏时,仅需任意选择一份进行录像拍照,但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许某签署保单时选择的具体文件是否包含免责声明。因此,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不能证明其已明确解释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故免责条款对许某不产生法律效力。

关于对《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九条中“竞赛、测试期间”与“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是否选择适用的问题。法院认为,在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曾就该条款内容向许某释明的情况下,应采信有利于非格式条款提供方即许某的解释,故法院认为免赔的前提是在“竞赛、测试期间”,该前提与“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二者并非选择适用的关系。

同时,火灾原因系车辆内部电气线路故障,维修项目未涉及该线路,维修事项不影响车辆适驾性。保险合同免责条款适用前提是车辆在营业性场所维修期间适驾性无保障且脱离投保人控制,但本案中维修事项未对适驾性造成实质性影响。因此,保险公司应履行赔偿责任,其辩称车辆维修起火属于免责范围的理由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向许某支付保险理赔款43622.4元。

判后,某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订立保险合同在于防范未知风险,当意外事件发生造成损害时,被保险人希望通过保险合同实现分摊损失的目的,保险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于其自行设定的免责条款应尽到充分说明提示义务,如若放任保险公司轻易免责,不仅违背了保险行业的初衷,也破坏了保险的风险分担功能,不利于保险行业健康发展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法官在此提醒,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文本,对于较强保险专业术语把握不准时,应向保险专员询问清楚再签订合同。

保险公司应加强员工培训,提升业务人员的讲解能力,确保条款内容易于理解。

同时,保险公司应规范条款表述,主动提示免责条款,并确保合同符合法律法规,保护各方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来源:白云法院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Scan me!
手机扫码打开本网页
扫码下载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