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出租屋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横栏公安持续深入开展时租日租出租屋、旅馆业专项整治行动,坚持隐患排查、打击整治、宣传引导多点发力,提升出租屋规范化管理水平,全力挤压违法犯罪空间。
案例一
近日,横栏公安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横栏镇三沙村三富街某出租屋屋主萧某违规接待未成年人张某入住该出租屋,未按规定询问登记张某个人信息及其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等信息,违反了旅馆业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相关规定,造成了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员萧某罚款伍万元并对该出租屋处以责令停业整顿十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近日,横栏公安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横栏镇新茂路某商务住宿负责人晁某违规接待未成年人王某入住该住宿,且未落实旅馆业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相关规定,造成了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员晁某罚款贰万元并对该住宿处以责令停业整顿七日的行政处罚。
接下来,横栏公安将联合镇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辖区出租屋、时租日租、旅馆业等租赁房屋开展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强对租赁房屋“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不按规定落实旅馆业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等违法情况的打击查处力度,全力维护横栏镇平安和谐的居住环境。
警方提醒
请广大出租屋、时租日租、旅馆业从业人员、承租人和入住人员依法依规做好实名登记,切勿心存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经营性住宿场所在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必须落实“五必须”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七条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部分素材来源: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编辑:杜俊恩、陈志南
一审:吴国智
二审:李顺宇
三审:段家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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