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费纠纷再追踪:人大代表建议调价要有限度,法律人士认为物业不应滥用支配地位

南方探针 2024-11-01 18:09

11月1日,针对当下愈演愈烈的停车场纠纷(此前报道:《停车场收费纠纷追踪:议价规则要改,协商不成交给法律》),广大网友纷纷向记者提供新的线索,社会各界人士也积极发声,认为物业不能滥用支配地位,调价要有幅度。

据了解,《广州市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议价规则(试行)》颁布后,番禺祈福新村、番禺锦绣香江、番禺铂世湾、增城保利中航城、增城叠溪花园、天河礼顿阳光大厦、天河珠江嘉苑、黄埔中鼎珺合府、黄埔富颐华庭等一些小区都发生停车费涨价纠纷,严重影响小区稳定。

珠江铂世湾因为停车费纠纷多次导致大堵车。

珠江铂世湾因为停车费纠纷多次导致大堵车。

人大代表建议控制调价幅度与频率

据广州市发改委网站披露,此前,广州市人大代表庄伟燕等人就提出的《关于完善经营性车位停车费调价规则的建议》,建议关于相关部门针对市场调价停车位的调价制定指导文件,停车位调价不得超过一定幅度、调价次数不得超过一定频率;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合理确定调价范围;制定指引引导住宅停车位开发商进行闲时对外租赁服务,并给予政策性优惠税收。

据公开的穗发改建议函〔2024〕7号文件,广州市发改委对代表回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消费者有权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建议在修订《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具体明确,建设单位或停车场经营者制定或提高住宅停车场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含租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等各类名目的收费)前,应当如实向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公开停车场经营的相关情况,并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确保业主基本权益为前提,与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进行友好协商。其中,公开内容包括车位产权文件、车位数量、车位位置、商业和住宅停车位区分情况、车位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基本情况,以及拟制定或者调整的停车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制定依据、成本情况、上一年度车位费收支的审计报告、收费标准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后的调价方式等内容。现行的《议价规则》已有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合理确定调价范围的内容。目前,住宅停车场物业管理单位可申请参照小微企业优惠税收政策,企业月销售额不满三万元的可以申请免税。

车位租金不可任意涨价

广东华穗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华认为,开发商固然可以对于其车位出租的定价可以根据市场来自主决定而不受干涉,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地下车库车位产权归属业主所有还是开发商所有,住宅小区配套的车库具有特殊性,是小区住宅的附属设施。因此,车位出租的定价自主并非意味着行为可以不受控、不受监督继而可以任意涨价。

他介绍,对于居民住宅区内车位租金的定价,不同地区的政策并不相同,整体可以分为三类。

其一是由政府通过政策性文件、规范性文件等形式制定政府指导价。例如2024年7月1日由银川市发改委和住建局联合印发了《银川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和停车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方案》规定: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地上停车位服务费50元/月,租赁费60元/月,地下停车位服务费60元/月,租赁费230元/月,下浮不限。2024年7月8日由北海市发改委和住建局联合印发的《北海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方案》同样规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以停车服务成本为依据,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业主承受能力、停车需求等因素分类确定的政府指导价。

其二是根据情况同时适用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例如2022年8月19日由海口市住建局、海口市发改委、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部门联合正式向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发出的有效期为2年的《关于居民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规定:不具备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车位(库)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违反规定不执行政府定价的,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进行处罚。具备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实行市场调节价,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应当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车辆停放服务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提高价格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在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之前,应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

其三是直接实行市场调节价,但设置相关的条件。例如由上海市房屋管理局2021年8月19日印发的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规定:建设单位所有的机动车停车位向业主、使用人出租的,其收费标准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前,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调整;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业主大会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协商,协商确定的价格应当向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2024年3月29日修改的《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对于违反规定程序调整居住小区停车收费价格的,可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的车位类型,也仅仅是居住小区内业主共有的停车泊位。对于开发商的产权车位,仍由市场调整。

刘华认为,目前,广州地区部分住宅小区业主与停车场经营者越来越多的纠纷,多数是因为停车场经营者的涨价导致,但解决纠纷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到,并非所有的涨价都是值得批判的,要从实际出发。例如北京部分小区之所有车位租金远高于周边车位租金,是因为该小区为车位提供了特约服务、增值服务、有偿服务等,其附加价值大。还有的小区之所以制定较高的车位租金,是出于不同于其他小区的高昂的维保成本以及防止外来车辆挤占本小区有限的车位等原因。

刘华认为,在兼顾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考虑产权车位的物权属性与住宅小区车位的民生发展属性的情况下,对于出具政府指导价条件不成熟时,可以由相关部门调研出具市场参考价,并可以要求停车场经营者针对高于市场参考价的理由作出合理说明。同时限制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涨价。此外充分尊重与考虑业主大会的权利与地位,在针对价格变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不得利用“区域性支配地位”限制业主来寻找、使用“替代车位”。

南方+记者 项仙君

编辑 张梦圆
校对 肖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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