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俞孔坚
我与陈望衡先生属忘年之交,当以前辈称之。陈先生是哲学家、美学家,毕生从事人文科学研究,成绩斐然,著作等身,尤其在环境美学研究领域蜚声中外。近几年陈先生又将环境美学研究延展到生态文明美学,这既是一个创新的提法,更是一个极其令人憧憬的崭新领域。故当陈先生邀晚辈为其新著《生态文明美学》作序时,受宠若惊,莫敢推辞。当然,也窃喜有机会学习一下在这个我所感兴趣的领域中,陈先生会说些什么。

陈望衡《生态文明美学》。
陈先生跟我说,他的生态文明美学研究从我的有关城市规划、生态设计和景观设计的理论与实践中获得很多启发;几本拙作如《回到土地》《理想景观探源》《海绵城市》,还有国际学术界对我的评论《设计生态学——俞孔坚的景观》等都是他重要的参考文献,这让我备受鼓舞。在阅读陈先生这部新著的过程中,我发现在有关生态文明的诸多问题上我与陈先生的看法确实有不少相同、相近、相通之处。
陈先生认为,文明与自然的关系是生态文明中的核心问题。文明与自然本来互为天敌。自然是真,但它本身不一定是善,也不一定是美,是文明对自然的作用,促使自然和生态系统为人提供服务,包括供给服务、调解服务、生命承载服务以及审美启智等文化服务。正因为这些服务,自然才具有社会价值,不只是善的价值,还有美的价值。这就是自然与文明的统一。这种统一是有诸多层次的,最高层次是文明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共生意味着不仅人从中获利,自然也因此而进化、发展并更加健康和丰饶。通常我们将自然与文明的统一称之为“和”,为了突出自然与文明共生所产生的“和”的高品位,陈先生将这种“和”称之为“太和”。“太和”既是人类幸福的事业,也是生态文明的真谛。人类与自然和谐共生所产生的“太和”是人类永恒追求着的最高理想,这最高理想通过人类的基于自然的创造,一点一滴地不断化为现实。自然是发展的,无限的,同样文明也是,因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想的形态是交互演进、动态发展的。
陈望衡先生强调自然对于人的绝对性。自然并不天然地亲近人,它的威力可怖、神秘无限。在自然面前,人是渺小的。对自然,人的基本立场只能是尊重、适应、遵循、利用,而不是控制,更不是征服。农业文明对于自然是敬若神明的,工业社会则高扬人的主体性,对自然高唱征服之歌,而事实已经证明,这种征服只是虚幻的、暂时的,人类基于此而设计和构建的美是虚假的和肤浅的,而非深邃之美,诸如中国的裹足艺术,玛雅文明中的扁头艺术。我所谓的深邃之美和深邃之形,则是将人类的欲望建立在生态基础上的美和形。基于工业文明对自然的“祛魅”,陈望衡提出为自然“立魅”,要重树自然“神性”的地位。是关于自然过程的更全面完整(而不是片面地以自我为中心)的科学认识给了他这种自信;“人类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将她杀死而自存,而可以请她帮人类活得更好。这种人与‘神’的关系最终体现为一种新的土地伦理。”这种新的土地伦理,也就是生态文明,由此而设计和创造的美便是深邃之美。陈望衡所论证的生态文明之美,应该就是这种“新的土地伦理”焕发出来的光彩和情感魅力。
我主张“回到土地”,陈望衡提出“回到生态”,观点是一致的。我理解陈先生所指的生态是自然或者是基于自然的生态系统。“回到”不是止于,而是基于自然的出发。这种出发就是生态文明的演进,它是全方位的,不只是自然和生态环境的保护,还有基于自然的生产、生活以及无比广阔的精神空间。我同意陈望衡的看法,生态文明美学是全方位的美学,环境美学只是其中一翼。
生态文明的演进过程充满不尽的未知因素,人类凭着信念,凭着科学,勇敢地前进着。由于主观和客观的原因,生态灾难是难以避免的。陈望衡从美学的维度将生态灾难说成是生态悲剧,我则更多地从正面提出“生态安全”的问题。生态悲剧彰显了自然的崇高,也彰显了文明的崇高,它让人类在生态文明事业中更清醒,更谨慎,也更有效地前行。
陈先生坚执地认为文明之道与生态之道存在内在的逻辑性。在本书第七章“文明之道与科技逻辑”中陈望衡充满激情地说,伟大的生态文明事业不仅让真和善实现了空前的大解放,而且也让美同样获得了空前的大解放!这一大解放集中体现在审美的目的上,这一目的就是“打造有温度、有爱恋、有理想、有韵味的情感宇宙”,自有人类以来,从来没有如此伟大的审美目的。
阅读这本书是愉快的。陈望衡以他特别的有深度、有温度、有力度的文字强烈地打动了我,我想它必然也会打动千千万万的读者。
当然,对于生态文明的认识,人们的看法不会完全一致。陈望衡先生本书中的观点有一些可以商榷之处。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分歧是正常的,讨论进而论辩是推动学术进步的动力。以上是我自己的阅读体会,不妥之处,请陈先生批评,也请方家指教。
编者按:
俞孔坚教授为北京大学建筑与景观设计学院创院院长、北京大学博雅特聘教授,国际风景园林师、风景园林教育家。2025年9月23日在巴西开展生态考察期间,因飞机失事不幸去世。本文为俞孔坚教授生前为《生态文明美学》所撰写的序言,标题为编者所加。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