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驾乘电动自行车出行不戴安全头盔、一边驾驶电动自行车一边看手机,甚至无视交通规则随意逆行……有这些陋习的市民注意了,7月1日,《惠州市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实施,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的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将被罚款。(点击查看过往报道)
《办法》实施首日,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三新北路与惠州大道交叉口开展电动自动车交通违法整治行动,持续开展送头盔“敬告式执法”,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并处罚相关违法行为。
行动期间,就有多位市民因为未佩戴安全头盔被执勤交警拦下。“出门着急,忘记了”“现在的天气,戴头盔太热了”……面对交警询问,不少人面露窘色,表示今后一定会佩戴好安全头盔,确保安全文明出行。随后,执勤交警现场宣读《不戴安全头盔风险告知书》,并依照规定流程对其开具罚单。对于其中未携带头盔出门的市民,交警部门也为其赠送了安全头盔。
行动现场,执勤交警还邀请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群众成为交通安全志愿者,参与交通安全劝导工作,让大家通过亲身体验和劝导,深入了解交通安全的重要性。
惠州交警提醒:在涉及“摩电”道路交通事故中,头部受伤致死比例占死亡总数的80%以上,而不戴安全头盔头部损伤率是戴头盔的2.5倍。而正确佩戴安全头盔可使受伤者的比例下降70%,死亡率下降40%左右。请广大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正确佩戴安全头盔,同时要遵守交通规则,确保文明出行、平安回家。
【划重点】
下面这些行为将被处罚
驾驶人以及乘坐人员未按照规范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或其他电子设备、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雾霾等低能见度情况下未开启照明装置及减速慢行、驾驶非法加装影响通行安全装置(座位、车篷、遮阳伞等,不含安装固定安全座椅)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逆向行驶、醉酒驾驶以及在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对电动自行车提供拼装、非法改装或者加装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驾驶电动自行车须年满十六周岁。未到年龄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制止并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采写:南方+记者 林文通 通讯员 钟桢
摄影/摄像:南方+记者 梁维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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