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主体登记档案查询服务
按照提供途径
分为机读档案资料查询服务
和电子档案资料查询服务
一
机读档案资料查询服务
(一)受理范围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本级登记的经营主体机读档案资料查询服务,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区局登记的经营主体机读档案资料查询服务,查询内容为经营主体登记事项信息:包括经营主体名称、住所或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经营主体类型、注册资本或投资额、副本数、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登记机关、所属行业、核准日期、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人名称等。
(二)办理依据
1、《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的通知》(登注函字〔2020〕15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档案局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2025年3月20日起施行)
(三)实施机关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查询条件
任何组织、个人均可申请查询机读档案资料,应提供被查询经营主体的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五)申请材料
查询人或代理人身份证件。
(六)办理时限
线上、线下当场办理。
(七)线上办理途径
查询人可以通过佛山市市场主体登记档案查询服务系统申请登记机关为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经营主体机读资料查询服务(具体操作指引见附件11)。
(八)线下办理途径
终端机自助查询。通过全市“市民之窗”网上办事一体化自助服务终端机的“民生”栏目的“经营主体机读资料打印”,可查询打印登记机关为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经营主体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九)咨询电话
0757-12345。
二
电子档案资料查询服务
(一)受理范围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本级登记的经营主体电子档案资料查询服务,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区局登记的经营主体电子档案资料查询服务,查询内容包括经营主体的设立(开业)、变更、注销、年检(年报)、吊销等相关电子档案资料。
(二)办理依据(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的通知》(登注函字〔2020〕15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7、《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查询市场主体登记档案中涉个人身份信息的指导意见》(佛市监〔2022〕30号)
8、《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办理仲裁庭及仲裁案件当事人查询市场主体登记档案有关事项的复函》
9、《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晰律师查询市场主体登记档案中涉个人身份信息的通知》(佛市监注〔2024〕442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1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档案局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2025年3月20日起施行)
(三)实施机关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查询条件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经营主体自身、经营主体有效登记在册的相关人员、律师、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公证、仲裁、司法鉴定等机构、破产管理人等不同查询人,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提供相应申请材料,授予的查询权限不同。
(五)申请材料
1.查询电子档案资料内容不涉及个人身份信息的
国家机关查询
①本部门公函或单位介绍信(需列明查询档案的具体内容名称,加盖公章);
②查询人员有效证件复印件一份(需核对原件)。
经营主体自身查询
①查询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需加盖公章);
②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一份(需加盖公章);
③经营主体查询委托书(需列明查询档案的具体内容名称,加盖公章,见附件1)。
经营主体有效登记在册的相关人员查询(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相关人员”为自然人的:
①《(相关人员为自然人)查询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申请书》(详见附件10)
②与该被查企业有关系的证明文件(选其一),包括但不限于:
a.“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电子营业执照”查询页面,有显示该自然人的;
b.被查企业出具证明查询人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或合伙人等身份的材料(加盖公章);
c.被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是查询人时可提交);
d.企业内部文件,如股东会议、股东名册、合伙协议等带有公章的文件。
③查询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签名)
✍“相关人员”为企业的:
①《(相关人员为企业)查询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申请书》盖公章;(详见附件9)
②与该被查企业有关系的证明文件(选其一),包括但不限于:
a.“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电子营业执照”查询页面(需显示企业关系);
b.被查询企业出具证明查询企业为该企业的投资人或合伙人等身份材料(加盖公章);
c.企业内部文件,如股东名册、股东会议、股票凭证、合伙协议等有公章的内部文件。
③查询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④查询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盖查询企业公章。
相关人员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出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定代表人和成员,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各类分支机构的负责人等。可查询其个人任职或者出资的经营主体的登记档案。
律师查询
①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一份(需核对原件);
②载明其承办法律事务具体信息的律师事务所证明(需列明查询档案的具体内容名称,加盖公章);
③登记档案查询承诺书一份(律师亲笔签字)(承诺书模板见附件2)。
2.查询电子档案资料内容涉及个人身份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联系电话)的
国家机关查询:申请材料同上。
经营主体自身查询:除了上述①②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需列明授权查询档案的具体内容名称,包括具体自然人的姓名,加盖公章,见附件3)。
“相关人员”查询:除了上述的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与被查询经营主体名称相符的法院补正材料告知书(见附件4)/调查令的复印件(需核对原件且当事人须与告知对象的名称/姓名一致);或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需核对原件且被查询主体与《受理案件通知书》显示的当事人主体的名称/姓名一致)。
律师受当事人委托查询:除了上述3份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①与被查询经营主体名称相符的法院补正材料告知书(见附件4)/调查令的复印件(需核对原件且当事人须与告知对象的名称/姓名一致);或佛山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补充材料通知书》;公安出具的《立案证明》;或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需核对原件且被查询主体与《受理案件通知书》显示的当事人主体的名称/姓名一致);②当事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当事人自行查询:①与被查询经营主体名称相符的法院补正材料告知书(见附件4)/调查令的复印件(需核对原件且当事人须与告知对象的名称/姓名 一致);或佛山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补充材料通知书》;公安出具的《立案证明》;或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需核对原件且被查询主体与《受理案件通知书》显示的当事人主体的名称/姓名一致);②当事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需核对原件);③登记档案查询承诺书一份(当事人签字)(承诺书模板见附件2)。
当事人委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①与被查询经营主体名称相符的法院补正材料告知书(见附件4)/调查令的复印件(需核对原件且当事人须与告知对象的名称/姓名一致);或佛山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补充材料通知书》;公安出具的《立案证明》;或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需核对原件且被查询主体与《受理案件通知书》显示的当事人主体的名称/姓名一致);②当事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③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④《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复印件(需核对原件);⑤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证明。
当事人委托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查询:①与被查询经营主体名称相符的法院补正材料告知书(见附件4)/调查令的复印件(需核对原件且当事人须与告知对象的名称/姓名 一致);或佛山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补充材料通知书》;公安出具的《立案证明》;或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需核对原件且被查询主体与《受理案件通知书》显示的当事人主体的名称/姓名一致);②当事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③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④户口簿、结婚证等证明与当事人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和受委托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当事人委托单位工作人员查询:①与被查询经营主体名称相符的法院补正材料告知书(见附件4)/调查令的复印件(需核对原件且当事人须与告知对象的名称/姓名一 致);或佛山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补充材料通知书》;公安出具的《立案证明》;或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需核对原件且被查询主体与《受理案件通知书》显示的当事人主体的名称/姓名一致);②当事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③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④受委托人劳动合同、社保等证明双方存在工作关系的材料;⑤受委托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当事人委托其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查询:①与被查询经营主体名称相符的法院补正材料告知书(见附件4)/调查令的复印件(需核对原件且当事人须与告知对象的名称/姓名一致);或佛山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补充材料通知书》;公安出具的《立案证明》;或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需核对原件且被查询主体与《受理案件通知书》显示的当事人主体的名称/姓名一致);②当事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③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④受委托人居住证明、工作证明或者劳动合同;⑤受委托人社区、单位或者有关社会团体的推荐材料;⑥受委托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公证、仲裁等机构工作人员查询:①所在机构证明;②本人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查询:①有关单位委托其鉴定的委托书;②加盖鉴定机构公章的介绍信或者公函;③本人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查询:①法院指定管理人(或清算组)决定书的复印件(需核对原件);②根据查询内容,提交查询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见附件3);③受委托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六)线上办理途径
请查询人通过佛山市市场主体登记档案查询服务系统申请登记机关为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经营主体电子档案查询服务,目前该系统功能暂不支持个体工商户的档案资料查询,仍须线下预约查询。具体操作指引见附件6、附件8。
1、网页查询:
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站https://www.gdzwfw.gov.cn/,输入“企业登记档案查询”搜索,找到“佛山市”再选择经营主体登记机关所在的市场监管局在线办理。
登录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fsamr.foshan.gov.cn/,点击“政务服务”跳转到广东省政务服务网“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界面,选择“公共服务——企业登记档案查询”再选择经营主体登记机关所在的市场监管局在线办理。
打开计算机浏览器,输入网址https://amr.gd.gov.cn/archive/portal/frontend/#/layout/SearchRegion ,访问本系统。具体操作指引见附件5。
2、粤商通:
手机下载粤商通APP,登录后按指引操作办理(见附件7)。
(七)线下办理途径
窗口查询个体工商户。须到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具体查询地点可咨询各区市场监管局及各镇街市场监管所,也可拨打0757-12345咨询。
(八)咨询电话
0757-12345。
附件1-11↓
三
常见问题
Q:
新设立、变更等登记的经营主体电子档案资料,什么时候可以查询打印?
因经营主体登记资料由许可注册部门定期批量移交给档案室进行整理、扫描、归档,只有归档后的经营主体档案才会生成经营主体电子档案供查询。建议经营主体在新设立、变更登记一个月后,再到经营主体所属登记机关查询打印其相关电子档案。
Q:
自然人能否提供个人身份证号码查询名下经营主体的机读档案资料?
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法律法规,为保证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被泄露,个人相关经营主体信息不属于我局公开事项,如发现个人信息被他人冒用于注册登记,可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到当地登记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Q:
在“市民之窗”自行打印的机读档案上的公章,是否有效?
“市民之窗”自助终端打印出具的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包括黑白底色公章)与佛山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窗口出具的企业、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具有同等效力。
Q:
如何查询个人是否有在经营主体投资任职情况?
个人可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微信小程序,进入“其他应用——投资任职栏目”查询。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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